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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

发布时间:2019-08-28 06:04:39

 

考察学习汇报
 

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赴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兴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原有的农村征用土地办法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造成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后致贫,引发大量矛盾。苏州、嘉兴及昆山、张家港四地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来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质实行“三六九”办法逐年对农民实行补偿,即口粮地每亩补偿900元,自留地每亩600元,责任地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给农民,每年每亩补偿100元给村级组织,对农民不再进行就业安置;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来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划分来进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主要两种做法:一是在集镇范围内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安置按年龄段进行,所需费用在征地费中统一支付。对未成年人(低于16周岁),按人均5000元付给安置费;对剩余劳动力(男为16周岁至40周岁,女为16周岁至30周岁)按人均1万元付给安置费,其中男40周岁至45周岁,女30周岁至35周岁之间增加5000元医疗费投入社保,每月发20元医疗费给本人;对保养人员(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按人均3万元标准投保在社保局专户存储,60周岁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岁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乡镇实行逐年补偿的办法,由农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按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的作为土地的收益付给农民。

(三)苏州、嘉兴的主要做法:

苏州的做法与嘉兴一致,主要是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体为:一是在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统筹费,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时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每月为160+20元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征地时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其在农村劳动年限(16周岁起算)每满一年缴一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由本人自谋职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去年以来,苏州全市上下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前提来抓,并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苏州在全市上下形成全面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势头,初步形成自身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全市形成城乡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建立以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保险模式,以“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为目标,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的保险格局。

二是建立了财政补贴及老年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首先,对所有老年农民不需要缴纳一分钱,无门槛进入养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等基础养老金130元。大年龄农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不需要补缴,从现在起只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养老年龄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次,实行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对纯农民实行市、镇两级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第三,充分体现广覆盖,对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把城镇未参加保险且无收入的居民也纳人享受基础养老金范围。

三是建立城乡“捆绑式”的养老保险方式。为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通过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捆绑式”操作,即家庭人员全部参保,老人才能直接享受养老的模式,促进了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保的意识,形成了农保与社保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可喜局面。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今年初张家港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把所有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并设置二年半的过渡期,同时对有土地的农民实行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小统筹大帐户”的模式,即农民及政府的补助90%进入个人帐户,10%进入统筹帐户,缴费比例及基数参照上年农民纯收入来确定,并对年龄较大的农民(对男年满45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至55周岁从事农业劳动)进行补助,个人与各级财政各承担50%,养老金的待遇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计发,随着经济状况条件逐步改善,逐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

(三)苏州的主要做法:

今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苏州各辖市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在全市形成相对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其重点是:一是形成全市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全市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方法都向全市统一;二是建立了一个体系的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原则上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上一年平均月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比例与当地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一致,今后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三是建立了纯农业劳动者的筹资机制。为鼓励农村劳动者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未进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实行市、镇两级补助的办法;四是建立低水平的老年农村居民的补贴制度,来进一步转变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

三、考察学习后的几点启示

一是当地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视。通过对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考察学习,各地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视程度已经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当地市委市政府不仅把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向社会公开承诺,而且还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在建立纯农业劳动者的财政补贴制度的同时,还给老年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以昆山为例,2002年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为8100万元,用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对农民的补贴及发放老年居民的养老金为6000万元。

二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了新的认识。考察学习中,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的有关负责同志在介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时时流露着对农民的负责之心、关怀之情溢于言表,普遍认为建国以来,广大的农民为工业化的发展及城市化的建设作出巨大的牺牲,现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把原来农民作出的贡献用社会保障的方法来补偿农民,并不是对农民的福利、恩赐,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工业反哺农业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也是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保证。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首先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提高。以昆山为例,实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农民人均收入增加近300元,增收超过5%;其次是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许多农民怀着既为自己上保险,又给父母尽孝心的想法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广大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的同时,又促进了家庭和睦;第三是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农民解决失去土地后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从千百年来传统的养儿防老转变到参加养老保险防老的观念上来,不仅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而且还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

四是对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无论从人均GDP,还是财政收入来看,我市与苏州还有较大差距,但与嘉兴相比应该是差不多,而且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2002年我市已达到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农业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2年农业占GDP总量的%,农村人口老龄化率为12%,人均GDP接近2700美元,已超过西方国家普遍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基本经济条件。

在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昆山的征地初始成本最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成本逐步在增加,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财政来支撑,一旦财政出现变化就会有风险,昆山的做法实质是政府租用土地;嘉兴的征地成本初始成本最高,用于每亩地约为万元,但因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人均约398元/月),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社会矛盾较少。苏州、张家港与嘉兴相类似,但保障水平较嘉兴低。因而,我市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借鉴嘉兴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苏州主要是制订全市的农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为全市作指导,实际操作主要是昆山、张家港,两地做法上又有不同,昆山是建立全覆盖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保险模式,只要未参加保险的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市、镇两级财政给予60%的补助,个只需缴纳40%的费用,同时对老年农村居民发放100-130元的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补偿,优点是方便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体现社会共济与个人责任相结合,并且形成一定的增长机制,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最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而张家港的农民养老保险还是采用纯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但也对老年农民的进行财政补助,个人与财政各承担一半的保险费,优点体现个人责任,但缺乏社会共济,没有正常的增长机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比较困难,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借鉴昆山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四、对我市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为我们经济发达地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苏州、嘉兴等先进发达地区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要借鉴周边发达地区在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好的做法,适应农村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既能适应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又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而言,在实际政策制订中必须要坚持以几个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与全民保障相结合。要逐步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对农村进行合理定位,将农村各类企业全部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为纯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建立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制订标准时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起来考虑,鼓励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二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考虑农村现有的实际保障水平与城镇还有差距的客观实际,在制订政策时应有所考虑,同时要考虑保障水平应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过分偏低会影响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而过分偏高又会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应逐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来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抗风险能力,提前防范风险。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可以考虑设立征地调剂金,将每年土地出让金的收益部分的10%左右充实安置费专户,用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是按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市级财政是没有投入的,可以考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3%-5%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辖市区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还能增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三是政策的前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在政策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的同时,还要兼顾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几年一个样子,可以在较长时间内适用,特别要注重政策前后的平稳衔接,如被征地农民的前后待遇相一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衔接,否则容易造成政策前后不一致,引发大量矛盾。

四是城乡统一与相对独立结合。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要适应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需要,在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相互衔接,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只能承担有限责任,故要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所区别,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在将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必须被征地农民一起纳入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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