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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深化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3-10-17 10:44:59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及省财政厅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县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督管理原则。实行“财政资金三不变”原则,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财务管理权限和会计核算权限。通过改变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及收缴和拨付方式,实现对财政资金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
(二)规范操作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使各项财政资金的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做到预算有依据、执行有监督、管理有制度、安全有保障。
(三)便利透明原则。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同时,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实现对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四)积极稳妥原则。一方面要确保改革后新老模式的充分磨合和平稳转换,另一方面要确保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能够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因此,改革必须做到整体设计、分步实施、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为: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财政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向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与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5.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的资金活动。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建立分月用款计划制度
分月用款计划是支出预算的执行计划,由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执行控制数),按照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分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经济)科目、支付方式进行编制。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是办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
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执行。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财政收入按政府收入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2.收缴方式: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3.收缴程序:
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以外的非税收入,由征收机关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涉及预算外资金退库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预算外专户退库。
(四)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标准及支付管理的需要,具体分为:
工资支出,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购买支出,指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
零星支出,指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支出。
转移支出,指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转移支付)以及适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后,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批准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清算)额度清单,并在执行月份开始前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或向预算单位支付现金后,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清算。追加的授权支付,按规定程序生成授权支付(清算)额度清单,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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