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份制的协议书
甲方: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悦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郑志伟
现有甲方内蒙古悦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处在发展重要时期,鉴于乙方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并进一步促进公司发展和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的原则,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东乌珠穆沁旗悦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工业园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悦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食品、天然食品、中草药产品开发、保健用品(口服除外)、健康器材、卫生用品、化妆用品、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成立日期:20XX年 08月09日
营业期限:自20XX年08月09日至2016年08月08日
二、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2.1虚拟股:是指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悦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2分红:是指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悦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终按照公司股东章程可分配的净利润值。
三、订立协议各方当事人情况及持有虚拟股数量:
3.1 甲方法人情况:
姓名:刘悦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32521197312150517
籍贯: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陶森街7组20号。
3.2乙方情况与股份分配方式及比例。
姓名: 郑志伟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50422198406050016
籍贯: 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 ,持有公司 2 %虚拟股份;任职薪资: 5000元 /月
3.3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双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而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
2、、知情权,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体股东成员如实报告公司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股东有权在审议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质询或建议。一旦有股东对公司某项经营内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公司就应该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交股东会讨论决定。
3、查阅权,为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活动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帐簿。
4、红利发取权,依据公司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清单及税收,结合每年所有收入支出,最终合计所得年终净利润按股份数额分配。
(二)义务
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义务。公司股东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既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股东行为的准则,因此,公司股东章程对每个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2、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3、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的义务。
5、公司股东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分红
5.1每年年终会计根据公司税后利润计算虚拟股东的净利润。
5.2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2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全部支付给乙方;
5.3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六、续约事宜
6.1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约,可另签署续约协议。6.2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部分在合同期满一年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6.3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继续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由甲方在当年年终统账后支付;并后期乙方不再享有股权分红,所有虚拟股权自动作废。
6.4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再提取。
6.5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虚拟股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它待遇。
七.合同期限:
7.1本合同有效期为5年,始 20XX 年 03 月 18 日止 2018 年 03 月 18 日;
7.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的期限。
八、合同终止
8.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按第六条规定续约;
8.2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本合同的争议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规定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协议方各执一份。
甲 方: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悦艺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 人:
签 章:
乙 方:
身份证号: 150422198406050016
20XX年 03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