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专项协议书
公司
为了规范和指导工会代表女职工与进行平等协商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维护女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经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与xxx行政方就本公司女职工保护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就业、上岗的权利、劳动报酬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部门与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安排女职工。严格执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女职工“四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野外或流动作业。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按出勤计算。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适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五)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1个小时。
(六)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七)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福利待遇
(一)每年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二)每月按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度定期发放一次生活、劳动防护用品。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向全体女职工公布。
xx公司xxx工会委员会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20xx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