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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业的策划布局与污染预防方案

发布时间:2018-11-10 06:32:28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及生猪价格的看好,我乡的养猪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养殖规模和数量迅速扩大,养猪业已成为我乡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随之而来的养猪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规模养殖场缺乏科学规划,场地选址不合理,未批先建、乱建、滥建,猪粪尿直排现象严重。为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养殖发展的关系,走养殖发展与防污并重,生猪生产与环保并举的路子,树立防污就是为了发展,而不是遏制生猪发展的观念,确保我乡养猪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县《关于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的通告》及《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环境,美家园”活动的实施意见》,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我乡养猪规划布局及污染防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使全乡的养殖业生产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总体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以产业化为龙头,以法制化为保障,按标准化饲养、品牌经营、市场运作的要求,实施科学规划,区域布局、总量控制,坚持以生态养殖为前提,积极倡导养猪业向山上转移、发展猪、沼、果的立体模式,防治污染,整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养猪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规划布局:

  (一)规划依据:

  1、根据《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吸纳原则,耕地的载畜量以一亩吸纳2头生猪粪尿,山地果园以一亩吸纳3头生猪粪尿来测算。

  2、林地的吸纳猪粪尿以1—8%换算为果园面积测算。

  (二)禁建区规划范围:

  1、集镇周围1.5公里内,即:东至茶地村尾仙师宫;南至官山当风凹,大燮狐狸狭;西至久太官塘;北至茶地细凹背。

  2、各自然村,村中心点周围1公里以内。

  3、各村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三)饲养量规划

  根据我乡的实际,有耕地面积11394亩,林地面积93915亩,山地果园面积3297亩,可以载养生猪55000头,目前我乡生猪实际存栏不足10000头,因此,只要选址合理,科学规划,我乡仍可发展生猪养殖45000头。

  防污管理及措施:

  (一)管理原则:

  1、养猪业污染防治的五项原则:

  (1)雨污分离;(2)固液分离;(3)无害化;(4)资源化;(5)生态化。

  2、土地吸收原则:有多少土地,地上植物能吸收多少粪便才能养多少猪。

  3、属地管理原则:将养猪污染治理工作下达到各村的目标管理,由各村村主任负责管理,建立村规民约。

  (二)防污技术标准:

  1、在全乡范围内一律实行生猪圈养,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2、按猪场核定最高养殖数为基数,每头猪沼气池建设标准为0.4m3,生化塘建设标准为6m2。

  3、规模养殖户一律实行干清粪或干湿分离措施。

  4、所有养猪场每半年要对沼气池进行清渣一次,生化塘一年清理和整修一次。

  5、实施猪果沼生态养殖的场户,每三头猪必须配有一亩果园。同时,在其沼气池后必须建调节池,调节池标准为每头猪0.5—1m3。

  6、养猪场污水排放的检查和验收标准,以国家环保局2001年12月28日发布的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标准。

  (三)主要措施:

  1、广泛宣传:各村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县有关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广大群众的自觉性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可持续的发展观,绝不能牺牲环境作代价来发展养猪业,不能离开集镇的发展观划谈养猪业,树立治理就是为了发展,而不是遏制发展的观念,消除群众的不良情绪,政府继续支持鼓励发展养猪事业。

  2、各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出本村的规划和布局,生猪生产应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3、继续鼓励扶持发展生猪养殖,提倡适度规模,倡导向山上转移,大力推广猪一沼一果立体生态养殖,改变屋前屋后养殖的习惯,引导养殖户走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发展路子,打造无公害,绿色畜产品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4、严格建场审批制度,在禁建区外对新、扩、改建的规模场必须按程序报批,即:

  养殖场(户)选址合理,符合规划的提出申请→村、乡审核同意→县环保局进行环保评估后办理环保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要林业部门审批手续)→动工兴建,执行环保“三同时”。

  5、养猪业的发展要坚持疏堵结合,走生猪养殖发展与防污治理并重的路子,正确处理养猪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解决好近期治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1)生猪一律实行圈养,尽量做到人畜分离;

  (2)禁建区内禁止新、扩、改建养猪场,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必须于2012年12月底治理达标,一些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确实较大的场,必须责令搬迁或关闭,禁建区划定后再擅自新建的猪场,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查处;

  (3)在禁建区外未经环评审批已建成的猪场,对选址合理,符合发展规划,有条件治理的,2012年8月底前必须到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按环评及环审要求落实环保设施,2012年12月底前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发展规划、排污无条件达标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6、规模养殖场按规范程序建成投产后,必须加强场内防疫注射和消毒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并做好免疫、用药、消毒等详细记录,并应取得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7、各村要加强对本村散养户和未达规模的农户养殖的排污管理,全面实行生猪圈养制度,建立村规民约签订村民养殖协议,切实保护村民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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