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总结(1):
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
1、垫资施工是欠薪的根本原因之一。据调查,有这样一个不成文的“潜在规则”:多数开发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等工程进展到必须程度,开发商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这就给拖欠工资问题埋下伏笔。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形就是:等到工程完工,开发商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这就直接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看来,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渠县贵福镇洞子村庞佑清,夫妇外出务工已有多年了,2004年经亲友介绍,夫妇同到福州某建筑工地干活,一年下来不但没有拿到应得的近20000元的工资,还在亲友处借了近3000元的生活费。每次问老板要钱时,老板都以工程未结束不给。当我们问他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时他说,别人都没有签,我也没办法。
2、将拖欠工资做为留住人的一种手段。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用尾欠作为留人的手段。包工头普遍担心春节后人手缺乏,或者跑到其他包工头那里,往往拖欠农民工一部分工资,一般在600元左右,强迫农民工来年继续在其手下干活。[由www.telnote.cn整理]
3、雇主有意拖欠。多见于餐饮、制衣、制鞋等企业,雇主有意拖欠,有钱也不发给农民工。如渠县涌兴镇勤俭村三组30岁的刘小琴在老乡的介绍下,到福州一制衣厂干活。刘小琴同公司的老板谈妥,做记件工资,多干多得,结工资的方式是一月押一个月,即第一个月进厂干活的工资为压金。入厂前几个月工厂效益好还能按双方约定领取工资,但是之后几个月厂里没活干,她拖不起就于2004年10月份到另一厂家去打工了,到此刻她还有700元的工资未领,而她去要工资要了几次都没要着,她说看来是要不着了。当我们问她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时,她说:“我在外边打了这么多年的工,我很想签个劳动合同,可就是从来没有签过什么合同,因为如果签合同就进不了厂”。
4、一些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使农民工的工资不时能按时领取。如渠县贵福镇洞子村李旭明在山西煤厂打工,今年本应收11000元的务工款而他只收了3600元。按理说今年煤价上涨,务工款是不成问题的。但还是没有领到工资,其主要原因是煤厂管理不善出事了没钱支付。
5、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欠薪。农民工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潜力较低,认为老板给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是老板的事,自我拿他没办法。如渠县涌兴镇勤俭村农民工张永祥现年41岁,于2004年3月去广州建筑行业干活,去时与老板说好了包吃包住一天30元,由于家中无钱买肥料,他在中途问老板要了500元,到12月下旬回家算工资帐时,老板说工程未结束不能算帐,你借了500元钱还算什么帐?要回去就等明年来。张永祥无可奈何的回到了家中,如按800元一月算他有6700元的工资没有领取。当我们谈到此处时周围的一村民说道,他那还算好的,说不定能要回来,我认识的李学明在福州建筑行业干了一年多的活,不但没有领取到工资,在要工资时还被老板打了一顿,弄得他在下水道里躲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偷偷地乘火车跑回了家。因为老板在当地有权有势他再也不敢去要了。他们认为,打工不要找那些小包工头,尤其是那些不守信用的包工头。他们用预支的方式支持你的的日常生活之用,如果哪一天你走了,他欠你的那些钱就很难拿回来了。
6、政府工程资金缺口大,造成拖欠。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搞“形象工程”,不是没有钱乱上马,就是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无法回笼等等。如此这般,就构成一条解不开的巨额“债务链”: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或包工头,承包商或包工头就无钱给农民工发工资。因此,在很多状况下,承包商或包工头也是受害者,并且受害程度比农民工更厉害。建筑商往往与农民工结成“同盟”,支持、鼓励农民工索要工资。
总结(2):
推荐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必须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务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透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透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职责,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潜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理解的状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总结(3):
我国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上取得的成就有那些
8月26日,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国务院召开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状况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建设部正在修订《建筑法》,九部相关法规也将于年底前出台,从源头上遏制拖欠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这是自国务院8月23日召开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后,国家主管部门对于建筑业工程款清欠的再次明确表态。
黄卫说,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于今年6月得到基本解决全国已偿付拖欠工程款1217亿元,其中今年上半年清还了669亿元。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比例为98。4%,在此之前的已偿还87。4%,计划在今年年底全部解决。
黄卫强调,解决拖欠问题不仅仅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遏制“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建设,有利于贯彻宏观调控的政策。当前首先要解决好中央本级预算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用心推进政府、地方、企业共同筹资建设的政府主导项目的拖欠问题的解决。
黄卫指出,清欠工作要根本解决“旧欠未去,新欠又来”问题,务必从法制建设上、从根本的长效机制上着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源头上遏制拖欠。目前建设部正在修订建筑法,在年度之前还将推出9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设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拟透过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透过信用体系网络,向社会公布违规、不讲诚信的企业。另外,还将加强对新建项目相关的审批和工程管理,对拖欠严重的地区和企业,停止上新的项目。同时,为充分发挥媒体对清欠工作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作用,建设部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地清欠进度,让媒体、让社会来监督各地“清欠”工作的进展状况。
总结(4):
国办下发紧急通知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月3日,据昆明召开的全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座谈会消息,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专项检查,已为70.83万名农民工补发拖欠工资及赔偿金10.77亿元。中新社发董乃德摄
中新网2月5日电虎年春节前夕,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个性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称,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个性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用心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状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贴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贴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能够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职责。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职责。
四、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潜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带给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忙建筑业企业透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透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透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忙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职责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职责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职责追究。
总结(5):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工发电[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好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但近一个时期,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所抬头,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企业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的现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我们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各级工会组织务必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加强和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好处,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保增长、惠民生的一项具体行动,列入当前工会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二、以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专项检查为切入点,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
2009年10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社部明电[2009]29号)》,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并明确了工作要求及各部门和工会组织在专项检查中的职责。各级工会组织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载体和切入点,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要用心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参与检查方案制定,任务分解落实,并保证必须人员参加一线检查。二是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工会要普遍设立企业劳动关系信息员,在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行为时,在第一时间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上级工会报告,成为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报告人。要发挥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职工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保证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能按时、足额清偿到位,另一方面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查处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三是加强宣传引
导。要向企业和职工大力宣讲《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政府关于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给农民工工资,同时注意为农民工答疑解惑,引导广大农民工讲大局,守法纪,用理性合法的手段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
三、努力做好清欠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基层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优势,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在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企业和地方工会务必在第一时间主动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和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做好安抚和疏导工作。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定期通报状况,共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对于一些无法依据政策给予解决,而生活又确有困难的职工,工会应帮忙其申请社会救济,各地工会的帮扶中心要给予帮忙,基层工会也应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要加强对被欠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对于个别企业以暴力手段对待农民工讨薪的行为,工会要旗帜鲜明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四、努力推动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设
工会要用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企业工会应每月对本企业工资支付状况进行查询,发现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时,务必督促企业行政向职代会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涉及职工人数、金额及偿还计划,讲明状况,征得同意,并将清偿计划列入厂务公开的资料,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要加强工资群众协商,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时,工会应用心介入,透过群众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时间、范围,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工会要支持政府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保证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在有条件的地区,工会组织要支持政府完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等其他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各地在工作中要注意总结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全总保障工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总结(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个性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一样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职责,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构成制度完备、职责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职责,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职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状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透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状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状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必须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用心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带给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状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职责。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职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职责。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状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状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状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群众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带给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透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忙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六、改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资料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职责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职责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职责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职责。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构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用心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带给法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