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的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防止在维修经营活动中事故的发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本企业承诺做好如下安全工作:
一、企业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了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机构,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三、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台账记录。对新员工,先培训教育,后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配备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维修派专人负责。
五、建立和健全了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附近。定期对举升设备、校正设备、烤漆房等易发生生产事故的设施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好检修记录。
六、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七、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等已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八、建立健全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维修前、维修中、修竣后的质量检验规定。对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严格执行“三单一证制”,检验合格后,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九、按许可证核发的许可项目承修机动车辆,不超范围经营。不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对维修配件实行入库检验制度,不适用假冒伪劣维修机动车,凡涉及汽车安全部件的维修,均加强检验或检测。
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上报。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