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安全防范漏洞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19 05:35:03
**同志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动员会上要求,公安机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要结合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据此,笔者对我市城区社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了调研。对当前我市城区社区安全防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社区民警工作时间难以保证,社区民警的作用难以发挥
从社区民警方面看,其社区工作时间难以保证,社区民警的作用难以发挥。社区民警是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的中坚力量,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本来应该发挥着重要作用:组织、指导作用。宣传作用。整合作用。服务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影响着社区民警这种作用的发挥。从主观上看,民警社区意识薄弱,民警自身素质不够。公安机关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责任区民警改称为社区民警,这不是简单的名称的改变,而是表明民警的管理、服务对象发生了显著变化。“社区”与“责任区”二者在划分的主体、原则、标准等方面都有差异,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可以说,相对于派出所根据辖区情况划分的责任区,社区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因为社区是在注重地域性、资源共享性、认同感以及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划分的。有的社区民警缺乏对社区内涵的正确认识,将二者混为一谈,“立足社区,与社区公众共同联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理念未完全确立,工作中坚持老一套做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影响自身作用的发挥。同时,民警自身素质也制约着社区民警作用的发挥。实践中,有的社区民警知识结构不合理,综合能力不强,尤其是不懂得现代社区安全管理知识,没有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警务工作与居民之间互动的规律,导致工作中缺乏整体规划,难以有效地驾驭、控制社区治安;有的社区民警习惯于打击犯罪,不善于做预防犯罪和服务、发动群众的工作,听不进群众的批评建议,工作方法生硬、简单,引起群众误解,影响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从客观上看,一是管理、防范的职能缺乏保障。虽然公安部规定派出所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和防范,并且规定不得向所队下达抓人、罚款和收费指标,切实减轻所队负担(公安部2月23日出台了《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但实际上派出所工作重心尚未完全转移。公安机关接连不断地给派出所下达了数量不等的抓人、罚款和收费的指标,指标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到单位的荣誉和个人的前程,致使许多基层派出所把处罚、打击当作硬任务,而把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当作软任务。这必然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社区民警深入社区开展工作的时间、工作量得不到有效保障,达不到融入社区,与群众打成一片,挖掘、利用社区治安资源的要求。有的社区居民十几天还见不到一次社区民警,居民找民警还要预约等现象。另一种是防范、管理工作做得好的派出所,民警无法完成抓人、罚款和收费指标,只能跨辖区执法,否则只能受处罚的怪现象。这也极大地打击了民警抓防范、管理的积极性。二是民警不堪重负。公安部规定每名民警负责管辖1000户居民,而我市实际上民警负责管辖的居民已达3000户以上,有的达到6000户,超过规定五倍多,再加上日常治安案件的处理和各种勤务工作,治安巡控工作,工作量可见一斑。而且社区警务形式上的东西太多,社区警务室挂满了条条规规、职责、义务、办法、机构、人员名单等,有人把它形容是“牛皮癣”,还有社区民警的簿簿册册一本比一本厚,受理一起案件就要填好几个本子,多项重复工作。对照社区民警的主要职责,社区民警有点“不务正业”了,上级公安机关为社区民警规定的“框框”太多。三是社区建设不完善。社区建设是开展安全防范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的社区大多是在较长的城市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我国现阶段的社区行政化特征明显,社区建设也还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的文化、卫生、服务等公共基础建设相对滞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如司法、民政、城管、卫生等)与公安机关缺乏信息沟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社区防范可以依托的资源还不很丰富。特别是社区公众的自治、自我管理意识不强,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较低,仍旧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服从管理、被动的行为方式,缺乏主动参与社区管理、建设的积极性。这种状况既增加了民警调动群众治安积极性的难度,也影响了社区民警作用的发挥。四是社区民警工作考核不够合理。实践中对社区民警工作的考核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考核存在着“一刀切”现象,考核内容注重形式忽略实质内容,造成一些民警平时工作不扎实,为考核而考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背离社区警务战略的宗旨;查处违法犯罪人员、破获案件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较重,变相误导民警偏离工作重心。五是执法环境恶化,打击民警积极性。近年来,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阻碍、受侵害事件层出不穷,违警、扰警、袭警、恶意投诉警察的事件频频发生。但在这些事件的处理上,往往不够严厉,当事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加上媒体的误报、误导,又把当事民警置于不力的尴尬境地,严重打击了民警的积极性,出现了有些民警出工不出力消极敷衍的现象。
二、群防群治组织名存实亡
在新的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由行政性变为民间性,群防群治人员由原来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虽然群防群治组织在形式上都有设立,并且还比较丰富,但从实际运作看,是处于瘫痪的状态,出现了“五难”问题,即“观念转变难、经费筹集难、人员发动难、警民互动难、防范落实难”的问题。由于一些领导和民警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那种行政命令的方式,在组织实施群防群治工作中仍局限于传统的老观念、老套路,不愿意或不善于做过细的宣传、组织工作,从而在新的形势下吃“闭门羹”,无法有效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再加上目前,在城市,群防群治的日常管理经费是本着自愿的原则,采取财政安排一点,受益单位和个人出一点,开展便民活动解决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但由于社会成员法制意识和“纳税人意识”的加强,认为自己已经纳了税,国家就应该保证纳税人的安全,自然就没有必要再为安全防范工作出钱了,因此采用这种办法进行筹集资金是很困难的。由此引发了“观念转变难、经费筹集难、人员发动难、警民互动难、防范落实难”的连锁反映。
三、社区干部基本无暇顾及治安问题
随着社区建设的升温,不少政府部门纷纷把职能任务延伸到社区。社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不能拒绝,只有尽力应付,工作任务特别繁重,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之中。通过调查表明,其常年性工作、阶段性工作、季节性工作、临时性工作、报表台帐等累计高达100多项。社区干部要用2/3的时间来应付各种检查和评比的各种表格。(而且这种表格是没有一点现实意义的。在调查中,社区主任都表示:各种表格的数字都是用“蒙”的)。同时,社区干部的文化水平一般不高,知识结构单一,而上级各部门较多的是下任务、提要求、要成果,而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养不够,受文化水平和知识结构所限,缺乏比较扎实的工作理论基础和领导经验,组织才能,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科学工作方法,做工作有闯劲而无创新,更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另外,由于其他工作(如计生、卫生等)都有专项经费,而综治没有,又加上综治的“一票否决制”不如计生的刚性。因此,社区干部当然更愿意去做有补贴、领导重视的工作,基本无暇顾及治安问题。
四、社区居民自防意识不够、“花钱买平安”意识不强
社区居民自防意识是社区安全防范的重要内容。但社区居民自防意识较差,由此引发的案件占发案数的40%。如溜门入室盗窃、诈骗、机动车、自行车乱停乱放引发的盗窃等,都是由于社区居民自防意识不够引起的。自防意识不够还表现在报案率上,调查中发现,居民一般案件的报案率达不到70%。发生案件不报案,报案率低的原因主要在报案成本高和破案率低。在调查中,有的居民认为:报案要跟民警到派出所做笔录,少则几小时,多则大半天,有的一个案件要好几次到派出所、做好几次笔录,而且不是做了笔录案件就能破,损失就能拿回来,还是自认倒霉算了。另一方面,民众普遍缺乏“花钱买安全”的意识。安全服务是一种“商品”的观念尚未确立,广大民众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认为维护治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有事找政府,出事怪警察”。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政府机关只向社会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保障,无法满足单位、公民特殊的安全需求。由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许多民众、组织及专家学者呼吁政府从“万能政府”过渡到“有限政府”,但对民众事事依赖政府的意识针贬较少。民众仍将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安全寄托于政府,不愿自己花钱增加安全防范。
一、社区民警工作时间难以保证,社区民警的作用难以发挥
从社区民警方面看,其社区工作时间难以保证,社区民警的作用难以发挥。社区民警是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的中坚力量,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本来应该发挥着重要作用:组织、指导作用。宣传作用。整合作用。服务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影响着社区民警这种作用的发挥。从主观上看,民警社区意识薄弱,民警自身素质不够。公安机关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责任区民警改称为社区民警,这不是简单的名称的改变,而是表明民警的管理、服务对象发生了显著变化。“社区”与“责任区”二者在划分的主体、原则、标准等方面都有差异,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可以说,相对于派出所根据辖区情况划分的责任区,社区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因为社区是在注重地域性、资源共享性、认同感以及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划分的。有的社区民警缺乏对社区内涵的正确认识,将二者混为一谈,“立足社区,与社区公众共同联手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理念未完全确立,工作中坚持老一套做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影响自身作用的发挥。同时,民警自身素质也制约着社区民警作用的发挥。实践中,有的社区民警知识结构不合理,综合能力不强,尤其是不懂得现代社区安全管理知识,没有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警务工作与居民之间互动的规律,导致工作中缺乏整体规划,难以有效地驾驭、控制社区治安;有的社区民警习惯于打击犯罪,不善于做预防犯罪和服务、发动群众的工作,听不进群众的批评建议,工作方法生硬、简单,引起群众误解,影响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从客观上看,一是管理、防范的职能缺乏保障。虽然公安部规定派出所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和防范,并且规定不得向所队下达抓人、罚款和收费指标,切实减轻所队负担(公安部2月23日出台了《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但实际上派出所工作重心尚未完全转移。公安机关接连不断地给派出所下达了数量不等的抓人、罚款和收费的指标,指标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到单位的荣誉和个人的前程,致使许多基层派出所把处罚、打击当作硬任务,而把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当作软任务。这必然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社区民警深入社区开展工作的时间、工作量得不到有效保障,达不到融入社区,与群众打成一片,挖掘、利用社区治安资源的要求。有的社区居民十几天还见不到一次社区民警,居民找民警还要预约等现象。另一种是防范、管理工作做得好的派出所,民警无法完成抓人、罚款和收费指标,只能跨辖区执法,否则只能受处罚的怪现象。这也极大地打击了民警抓防范、管理的积极性。二是民警不堪重负。公安部规定每名民警负责管辖1000户居民,而我市实际上民警负责管辖的居民已达3000户以上,有的达到6000户,超过规定五倍多,再加上日常治安案件的处理和各种勤务工作,治安巡控工作,工作量可见一斑。而且社区警务形式上的东西太多,社区警务室挂满了条条规规、职责、义务、办法、机构、人员名单等,有人把它形容是“牛皮癣”,还有社区民警的簿簿册册一本比一本厚,受理一起案件就要填好几个本子,多项重复工作。对照社区民警的主要职责,社区民警有点“不务正业”了,上级公安机关为社区民警规定的“框框”太多。三是社区建设不完善。社区建设是开展安全防范的基础。欧美发达国家的社区大多是在较长的城市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我国现阶段的社区行政化特征明显,社区建设也还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的文化、卫生、服务等公共基础建设相对滞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如司法、民政、城管、卫生等)与公安机关缺乏信息沟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社区防范可以依托的资源还不很丰富。特别是社区公众的自治、自我管理意识不强,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较低,仍旧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服从管理、被动的行为方式,缺乏主动参与社区管理、建设的积极性。这种状况既增加了民警调动群众治安积极性的难度,也影响了社区民警作用的发挥。四是社区民警工作考核不够合理。实践中对社区民警工作的考核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考核存在着“一刀切”现象,考核内容注重形式忽略实质内容,造成一些民警平时工作不扎实,为考核而考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背离社区警务战略的宗旨;查处违法犯罪人员、破获案件情况在考核中所占分值较重,变相误导民警偏离工作重心。五是执法环境恶化,打击民警积极性。近年来,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阻碍、受侵害事件层出不穷,违警、扰警、袭警、恶意投诉警察的事件频频发生。但在这些事件的处理上,往往不够严厉,当事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罚,加上媒体的误报、误导,又把当事民警置于不力的尴尬境地,严重打击了民警的积极性,出现了有些民警出工不出力消极敷衍的现象。
二、群防群治组织名存实亡
在新的形势下,群防群治工作由行政性变为民间性,群防群治人员由原来的“单位人”变为“社会人”。虽然群防群治组织在形式上都有设立,并且还比较丰富,但从实际运作看,是处于瘫痪的状态,出现了“五难”问题,即“观念转变难、经费筹集难、人员发动难、警民互动难、防范落实难”的问题。由于一些领导和民警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那种行政命令的方式,在组织实施群防群治工作中仍局限于传统的老观念、老套路,不愿意或不善于做过细的宣传、组织工作,从而在新的形势下吃“闭门羹”,无法有效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再加上目前,在城市,群防群治的日常管理经费是本着自愿的原则,采取财政安排一点,受益单位和个人出一点,开展便民活动解决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但由于社会成员法制意识和“纳税人意识”的加强,认为自己已经纳了税,国家就应该保证纳税人的安全,自然就没有必要再为安全防范工作出钱了,因此采用这种办法进行筹集资金是很困难的。由此引发了“观念转变难、经费筹集难、人员发动难、警民互动难、防范落实难”的连锁反映。
三、社区干部基本无暇顾及治安问题
随着社区建设的升温,不少政府部门纷纷把职能任务延伸到社区。社区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不能拒绝,只有尽力应付,工作任务特别繁重,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之中。通过调查表明,其常年性工作、阶段性工作、季节性工作、临时性工作、报表台帐等累计高达100多项。社区干部要用2/3的时间来应付各种检查和评比的各种表格。(而且这种表格是没有一点现实意义的。在调查中,社区主任都表示:各种表格的数字都是用“蒙”的)。同时,社区干部的文化水平一般不高,知识结构单一,而上级各部门较多的是下任务、提要求、要成果,而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养不够,受文化水平和知识结构所限,缺乏比较扎实的工作理论基础和领导经验,组织才能,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科学工作方法,做工作有闯劲而无创新,更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另外,由于其他工作(如计生、卫生等)都有专项经费,而综治没有,又加上综治的“一票否决制”不如计生的刚性。因此,社区干部当然更愿意去做有补贴、领导重视的工作,基本无暇顾及治安问题。
四、社区居民自防意识不够、“花钱买平安”意识不强
社区居民自防意识是社区安全防范的重要内容。但社区居民自防意识较差,由此引发的案件占发案数的40%。如溜门入室盗窃、诈骗、机动车、自行车乱停乱放引发的盗窃等,都是由于社区居民自防意识不够引起的。自防意识不够还表现在报案率上,调查中发现,居民一般案件的报案率达不到70%。发生案件不报案,报案率低的原因主要在报案成本高和破案率低。在调查中,有的居民认为:报案要跟民警到派出所做笔录,少则几小时,多则大半天,有的一个案件要好几次到派出所、做好几次笔录,而且不是做了笔录案件就能破,损失就能拿回来,还是自认倒霉算了。另一方面,民众普遍缺乏“花钱买安全”的意识。安全服务是一种“商品”的观念尚未确立,广大民众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认为维护治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有事找政府,出事怪警察”。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政府机关只向社会提供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保障,无法满足单位、公民特殊的安全需求。由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许多民众、组织及专家学者呼吁政府从“万能政府”过渡到“有限政府”,但对民众事事依赖政府的意识针贬较少。民众仍将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安全寄托于政府,不愿自己花钱增加安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