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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买销售合同10篇

发布时间:2018-09-15 01:39:22
篇一:农机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所购农机的基本情况、产地、品牌、数量、单价、总价值。

  第二条 第件农机应符合产品质量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验收:对于农机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与约定不符或者其他质量问题的,乙方可在交货后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后,甲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农机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约定。

  第四条 付款方式、时间及运费

  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货到后将其他欠

  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运费由()方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农机经专业的机构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应无条件退换,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迟延付款的,每月应向甲方付迟延支付款3%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效力相同。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负责人: 负责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盖章日期:盖章日期:

篇二:农业机械购销合同书示范文本

  甲方(销售方):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发的《农机购置补贴协议》购买补贴农机具。

  第二条 标的情况:

  第三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签订地为 :

  实际交货地(即履行地)为: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货物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

  第五条 货物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 ,运费经双方协商由 方承担 %。

  乙方要求将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以外地区的,增加的运费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

  第六条 验收交货:

  甲乙双方在交货时,应当场进行试机、验收。

  货物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以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生产企业有关质量保证、技术资料明示的内容为标准。

  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交付随机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备件。

  第七条 相关资料交接:

  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提供三包凭证,明示农机三包

  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告知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电话。同时提供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资料,并在一周内向乙方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货发票。

  第八条 甲方在试机交货时,应当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操作技能、维修保养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技术培训。

  第九条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货物的质量、价格、配置等有异议的,应在交付货物时现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调解处理。货物交付后,视为双方认可,买卖行为完成。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三)甲方没有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发行三包服务责任的,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一)因天灾害等不可搞力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交货的,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确定因乙方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或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

  拆卸,造成农机性能改变或损坏的,甲方不承担三包责任。

  (三)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或因擅自使用非甲方授权或同意的设备、零配件导致农机故障的,甲方不承担三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订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局面变更或解除协议后,本合同作废。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购置补贴政策以外购买(销售)农业机械参照此合同签订。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 日

篇三:农机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所购农机的基本情况、产地、品牌、数量、单价、总价值。

  第二条 第件农机应符合产品质量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验收:对于农机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与约定不符或者其他质量问题的,乙方可在交货后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后,甲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农机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约定。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签订合同时,甲方指定委托扣款帐号

  帐户名称:

  帐 号:

  开户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农机经专业的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应无条件退换,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迟延付款的,每月应向甲方付迟延支付款3%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效力相同。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四:农机销售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的种类、规格及单价

  第二条 标的物质量标准:

  产品实施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 2、乙方自行提货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乙方自行出车到甲方制定货场提货,费用由乙方自付。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乙方检验合格后方可提货。 第四条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2、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那部分货款。

  (2)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7天内予以答复并做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按以下方式付款:

  次结:每次购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其3日内交货。 第六条 合作约定

  甲、乙双方为批零关系: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与购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购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脱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通知甲方,办理接触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规定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报告、保养的费用。 6、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桂丰品牌农机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不得参杂使假,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任导致被国际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责任。 第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正义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节:协商或调节不成的,可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其生效。合同有效期为2年。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法定代表人日期

篇五:购置农业机械购销合同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农机具。 第二条 买卖购了置农业机械:

  第三条 履行期间、地点和方式本合同签订地为 :

  实际交货地(即履行地)为: 交货时间:2012年月日

  第四条 货物付款方式、金额及时间 付款方式 货到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验收交货

  甲乙双方在交货时,应当场进行试机、验收。货物质量标准及验

  收标准,以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生产企业有关质量保证、技术资料明示的内容为标准。 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交付随机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备件。

  第六条 相关资料交接 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提供三包凭证,明示农机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告知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电话。同时提供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资料,并在一周内向乙方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货发票。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2012年 月 日

篇六:农机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第一条 所购农机的基本情况。数量、单价、总价值。

  第二条 农机应符合产品质量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

  质量。

  第三条 验收:对于农机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与约定不符或者其

  他质量问题的,乙方可在交货后1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经核实

  后,甲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农机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符合约定。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签订合同时,乙方先支付总金额的30%,待收货时确认货物没问题后

  支付剩余货

  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农机经专业的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

  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应无条件退换,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二、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迟延付款的,每月应向甲方付迟延支付款

  3%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效力相同。 第

  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

  字:方签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七:农机购销合同书

  甲方(销售方):兴仁县欣颖农机科技综合服务部 乙方(购买方):兴仁县典母特优薏仁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微耕机的品牌、型号、数量合同如下:

  一、乙方购买型号为1WG6.3-135FC-Z(发动机为凯马动力)。数量10台,每台单价含税费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10台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元)。

  二、甲方出售的微耕机、品牌、质量按生产厂家标准执行,随机具按厂规配备齐全。(乙方自行提货当面清点后交付)。

  三、甲方开具发票后,提供农机补贴信息,补贴由乙方自行办理,国家补贴的金额归乙方所得。

  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的法律机关仲裁。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兴仁县欣颖农机科 乙方:兴仁县典母特优薏仁

  技综合服务部 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账号:6228930001153593581 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行:兴仁农商行东湖支行 电话:15985493143 代理人签字:

  电话:15870393128

  签订时间:2015年11月25日

篇八:购置农业机械购销合同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农用车。

  第二条 买卖购置农用车:

  第三条 履行期间、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签订地为 :

  实际交货地(即履行地)为:

  交货时间: 年月日

  第四条 货物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验收交货

  甲乙双方在交货时,应当场进行试机、验收。货物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以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生产企业有关质量保证、技术资料明示的内容为标准。 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交付随机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备件。

  第六条 相关资料交接 甲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提供三

  包凭证,明示农机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告知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电话。同时提供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资料,并在一周内向乙方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货发票。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开 户 行: 联系电话:

  帐 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九:农机配件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第一条 甲方为农机配件供货商,同意向乙方提供农机配件,乙方同意买受。

  第二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订单,甲方根据乙方在订单中的要求安排交货。订单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形式提交。

  第三条 对于乙方未提交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随时退货。

  第四条 甲方交付货物时,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3小时内按照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并签收送货单给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该承担运输费用将货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乙方在发现的甲方交付的产品中不符合订单要求的,可以要求退货,但是,乙方人为损害的除外。

  第七条 乙方应该与甲方交付货物后 日内付清货款,否则,必须每日支付应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第八条 每月 日为双方上一个月的结算日,乙方应该出具对账单给甲方。

  第九条 合同终止后 天内,双方必须核算往来账目,乙

  方必须在往来账目核算清楚后将应付的余款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送达给甲方的订单均适用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均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盖 章): 乙 方 (盖 章): 法人或代表人:法人或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篇十:农业机械购销合同

  甲方 (购买方): 舒城县农业科学研究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情况:

  乙方 (销售方): 许尤存

  第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签订地和实际交货地为 :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条 货物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

  第四条货物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 ,运费由 乙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交货:

  甲乙双方在交货时,应当场进行试机、验收。

  货物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以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生产企业有关质量保证、技术资料明示的内容为标准。

  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交付随机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备件。

  第六条 相关资料交接:

  乙方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关凭证并告知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电话。同时提供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资料,并在一周内向甲方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货发票。

  第七条 乙方在试机交货时,应当对甲方进行必要的操作技能、维修保养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技术培训。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所交付货物的质量、价格、配置等有异议的,应在交付货物时现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条 责任免除:

  (一)因天灾害等不可搞力原因导致七方不能及时交货的,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确定因甲方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或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造成农机性能改变或损坏的,乙方不承担三包责任。

  (三)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或因擅自使用非乙方授权或同意的设备、零配件导致农机故障的,兀方不承担三包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投诉,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自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联系电话: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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