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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证明

发布时间:2018-09-15 00:02:43

  1、本表为我市统一格式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携本证明到 户籍地村、镇、县三级计划生育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

  ⑴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⑵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

  ⑶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

  ⑷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

  ⑸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

  ⑹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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