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版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 字 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签字:
授权内容及权限: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法 定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字 第 号
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表人,其权限是: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主营:
兼营:
说明: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篇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深圳工商标准版)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 字 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签字:
授权内容及权限: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法 定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字 第 号 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表人,其权限是: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主营:
兼营:
说明: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篇三: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装钉线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 字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签字:
授权内容及权限: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法 定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字第 号 兹授权 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 代表人,其权限是: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同营业执照
兼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主营:
兼营:
说明: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SZSH-YK-XR08)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本证明书大部分在向政府机关申报工作、签订合同或办理银行业务时使用。
2. 字第 号:填写公司字号和该证明书的顺序号(统一由行政部发号,可通过电话咨询或到行政部处填写)。
3. 被授权人姓名:填写授权办事人员的姓名。
4. 授权人签字:由法人签章授权。
5. 授权内容及权限:填写授权办事的内容及权限(要求填写内容必须具体)。
6. 有效期限:填写授权办事的截止日期。
7. 签发日期:填写授权办事的起始日期。
8. 代理人性别:填写授权人性别。
9. 其他内容可省略不填。
10. 本证明书一式两联,盖章后撕下存根联留行政部存档,授权书经办人在存根联处签字签收。
篇四:法人授权委托书(深圳工商-标准版)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存根
字第 号
被授权人姓名:陈庆生 授权人签字:
授权内容及权限:签订房地产顾问合同事宜
有效期限:至2013 年 9月1 日 签发日期:2013.07.01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字第 号
兹授权 陈庆生 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理人,其权限是:签订房地产顾问合同事宜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有效期限:至 2013 年 9 月 1 日 签发日期:2013.07.01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
主营:
说明: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系公司授权委托城北公司工作人员代表公司进行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条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最终签发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使用范围:
(一) 代表公司对外进行重大经济业务(如重大资产处置等)谈判;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业务的合同、协议;
(三) 代表公司签署其他法律文件;
(四) 其他需要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五条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为一式两联,存根联由综合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六条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签发程序:
(一) 业务主办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业务资料;
(二) 综合办公室根据授权业务需要填写“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三) 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四) 办公室加盖公司印章。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