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材料购销协议书
合同编号:
人防工程项目编号: 签订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方(简称卖方):天津翔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卖方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224000023506 卖方生产资质许可证号: 国人防办厂证书第173号 卖方人防备案证编号: 津人防办厂证第018号 买受方(简称买方):
一、具体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价格等产品详情见附表(《天津锦绣香江二期人防门采购清单》),合同总价为227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柒万元整)。
二、卖方必须是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并经天津市人防办登记备案且已在天津人防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买方必须购买、使用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和天津市人防办备案且在天津人防网站上公布名单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防化)设备。 三、质量要求:所供防护(防化)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出卖方送至工程现场。
五、供货时间:合同签定后门框15日内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买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卖方。
六、买方按工程进度向卖方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卖方人防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后,由买方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卖方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卖方送到现场的防护(防化)设备(附合格证书,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由买方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OI-2002)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护(防化)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出具收货证明。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30%,门框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0%,门扇送到现场付总货款的35%,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总货款的5%,卖方确保人防门能通过人防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如有设计变更等影响门型号的改变,付款方式依本合同第八条同步执行)
九、在防护(防化)设备安装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卖方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
程防护(防化)产品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的20%的违约金。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约定仲裁或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塔吊垂直运输、水、电、钢管支撑由买方无偿提供。人防门框墙钢筋验收合格合模后,如果人防门框出现位移,偏差,不垂直等现象,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人防门框支撑不得拆除,如未经卖方允许,买方私自拆除人防门框支撑一切后果由买方全部负责(此总价不包含买方的管理费、配合费,不承担门框与门扇的检测费)。 卖方应提供合法等额的专业发票,否则买方可以拒付或延付款项。
十三、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份,买方 份,由卖方在合同签订后,于每季度初第二周之前将上一季度所签合同原件汇总报送天津市人防办工程处。
(注:其中“合同编号”与“人防工程项目编号”备案后由人防部门填写)
篇二:人防设备销售合同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合同
出卖人: 出卖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卖人生产资质许可证号: 买受人: 出卖人人防备案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防护设备产品供货详单)。 二、出卖人必须是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定点生产、安装企业,并已在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
买受人必须使用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和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 备案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防护设备。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所供防护设备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 五、供货时间:门框 送到施工现场,门扇供货时间买受人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出卖人。
六、买受人按工程进度向出卖人发出书面供货通知,待防护设备送到现场后由买受人对设备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并提供卸车条件,特殊或大件设备的包装或支架由出卖人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按《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执行。
八、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30%),门框
送到现场再付总货款的(不低于30%),门扇送到现场再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30%),安装完成再付总货款的 (不低于5%)。工程验收合格后,余款一个月内付清。
九、出卖人在防护设备安装完成后,向买受人提供防护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并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承担相应责任。
十、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 的违约金(不超过30%货款)。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出卖人、买受人各二份,且由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一份。
防护设备产品供货详单
篇三:产品购销合同(人防)合同编号:
供方:济宁常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传真签订
需方:签订时间:2011年 6月29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执行防爆密闭门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送货到河南永煤集团新乡中心化工厂。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孔口验收标准验收,供方提供合格证,达到需方要求 。
六、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专业要求由供方负责(包括门安装的辅助材料)。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付工程总价的 30 %,整体安装完毕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八、解决纠纷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事项: 需方负责地方工地施工协调,本报价不含水、电、
配合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注:本合同传真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