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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8 18:4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校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员工不断提高zz、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教职员工奖惩、培训、晋级、奖金发放、调整工资待遇,为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教职员工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与奖惩要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本意见考核范围为本校全体在编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一个学期的;
   (三)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四)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
   (六)被免予刑事处分的;
   (七)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
   (八)经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原因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三)绝症、精神病患者,视作考核合格;
   (四)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1998]1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工作调动的人员,由其调动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动前所在单位提供;
(二) 外借人员的考核由借用单位提供情况,我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三) 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安排进我校工作的,由我校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
(四) 由学校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我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 待岗人员待岗超过三个月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经学校批准的内部退养人员如表现较好,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七条我校教职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学校可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共8页,当前第1页12345678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与贯彻落实,敬业爱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等方面的表现;
对教师主要考核zz思想觉悟、敬业爱生、遵纪守法、廉洁从教、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对员工主要考核zz思想觉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德:主要考核zz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计划、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注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育、教学及科研能力,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业务技术提高、偶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勤奋学习、勤于思考、忠于职守、注意提高效率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学“六认真”的执行及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岗位职责发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目标任务的完成及取得成果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习习惯和能力的培养,教科研和第二课堂教学中取得的成果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情况。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
1.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2. 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
3. 教育方法不当而造成一定后果的;
4. 发生教育教学事故的;
5. 不满负荷工作的;全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定为不合格:
1. 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至摧残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
2. 从事收费家教、炒股等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群众意见强烈者;
3. 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者;
4. 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5. 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敷衍拖拉,影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者;
6. 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或全年无故缺勤15天以上者;
(三) 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对应处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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