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敬老院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推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年第456号国务院令)、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号)、《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民福函〔〕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县民政局应当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人员职责、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制版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县、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院务管理
第五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供养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执行院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爱护院内公物;支持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六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八条敬老院应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为5-7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本机构各1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调解五保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五保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供养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应当按照当年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满足供养对象的一般生活需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照年人均不低于700元的标准,列入县、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养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每年应给五保供养对象添置冬装一套夏装二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零用钱不低于50元。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筑实。
(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去世后,敬老院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从简料理后事。
(六)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第四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敬老院应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订食谱并上墙公布,要求营养合理,荤素搭配,荤类食品每周至少四次以上。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三条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逢年过节和老人过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
第十四条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伙食账目每月向供养对象公布一次,接受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十五条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每年对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第五章护理康复管理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做到亲情服务,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对象,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八条日常护理:
(一)敬老院应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因地制宜地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健身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供养区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每天清扫房间1次,做到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三)定期换洗服装。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每周4次以上。
(四)睡觉起床后整理床铺。
(五)定期换洗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六)夏季每周洗澡4次以上,其它季节每周2次以上。
(七)定期洗头、刮胡子、修剪指甲,每月理发1次。
(八)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第十九条特殊护理:(行走不便和卧床不起的供养人员)
(一)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二)搀扶上厕所排便。
(三)对卧床不起的供养人员,按时为其洗头、洗脚,按时翻身,经常擦背洗身,做到长期卧床供养人员不生褥疮,室内无异味。
(四)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第二十条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供养人员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一条心理教育:
(一)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情绪变化;不定期开展为供养人员送温暖、送欢乐活动,开展心理疏导活动,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保持供养人员的自信状态。
(二)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供养对象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
第六章医疗保健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设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或与镇、村卫生院(室)合作,聘请医生坐诊。医务室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施设备,确保入院老人小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敬老院医务室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体检一次,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敬老院可通过以副补院、接受社会捐助等办法积累医疗资金。共5页,当前第2页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