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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见习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28 13:11:24

  一、实践目的及意义:

  今年暑假是我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能够走出校园,将自己的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将会起到巩固所学知识,提升和锻炼实践能力的作用,同时这也是一次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熟悉专业实务知识,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思想的一次机会。因此我对本次社会实践抱有很大的期望和热情。

  二、实践内容概况:

    本次实践我选择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于海口市正义路8号,成立于1991年2月,现有公务员18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79人,硕士研究生35人,博士研究生2人,法官29人,高级法官22人,主要的业务部门包括zz部、立案庭、书记官处、审监庭、三个刑事审判庭、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行政审判庭、技术装备处、法警队等。下辖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龙华区四个区法院。8月2号我来到市中院报到,先在书记官处登记,然后到zz部开介绍信最终我被分到了立案庭。立案庭位于主楼一楼,是一个宽敞的大厅,分为7个服务窗口:1、立案审查,2、申诉申请再审,3、诉讼材料收转,4、信访接待,5、判后答疑,6、查询咨询7、救助服务。7个服务窗口,均有专人接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为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从8月2日到12日,在这里我度过了难忘的10天实践生活。

  因为自己仅仅是一名大学生,所学专业课知识较少,还不足以解决太多实务问题,所以我被分到了立案庭最为简单的“立案查询”窗口,这个窗口主要是接待来立案的人,并对其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其职责可概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10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都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收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诉解决,对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我国审判机关的第三层级,按照法律的规定,本身需要审理一部分一审案件,另外还要审理它下辖的4个区法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检察院抗诉案件,所以业务比较繁忙。 在梁佳姐的带领下我开始小心翼翼地接触这些实务工作,刚开始的时候我还不太敢接待他们,渐渐的我鼓足了勇气,每一个前来立案的人我都耐心接待。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都是很复杂的,很多问题是无法用现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的,在立案庭见习,用的比较多的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所以在时间的过程中未免遇到尴尬和麻烦。有一次一个满头白发的老奶奶申请裁定一个案子属于管辖争议,她说的理直气壮,有理有据,可是我因为没有学过这部分内容,一头雾水,赶紧找来了梁佳姐。这个老奶奶着实让人佩服,我自愧不如啊!

  在这里见习,有的时候你会感觉工作很有意思。有一次梁佳姐教我怎么立案,需要把每个案件的相关信息都录入系统中去,这些信息大致包括被告人姓名,住址,罪名,案号,立案时间,羁押场所等,把这些信息全部录入系统脑大约需要10分钟的时间,尽管过程复杂,但是置身其中往往能够可以感受到司法实务工作的乐趣,每立一个案子就有一种大功告成的感觉。

  短短十天的见习生活对哦与我来说是一次难忘的经历,加深了我对审判机关实务工作的了解。与此同时,我也发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信访接待不到位,部分上访群众不满意;司法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法律规定的律师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司法公正;相当一部分群众法律知识严重欠缺,法制观念不强等,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威信,也会影响到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国法制化水平的提高。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二、问题反思

  对于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我想着重介绍两个,一是公民法制观念不强;二是司法不公。

  (一)在中国,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知识缺乏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见习我更是用亲身经历验证了这一点。8月10号的上午,我正在整理文件,一个30岁左右的女的走到“立案审查”窗口前告诉我她要起诉离婚,我问她是哪个区的,她说是龙华区的,我告诉她,你应该去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因为这种案件的一审不归我们管辖,尽管反复给她解释,她还是显得很迷惑,最好有点不太情愿地走了,临走的时候还反复的问:“你刚才说的那个法院叫什么名字?”。显然她不知道龙华区还设有法院,这是很让人吃惊的事。

  11号的上午立案庭又来了一个满头白发的老大爷,从他的讲述中我得知,“文革”时期他遭到批斗,这么多年来以致蒙受不白之冤,此行的目地就是希望通过法院得到一个说法,希望国家给于一定的补偿。显然这种情况是无法立案的,因为“文化大革命”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是国家决策的错误,需要政府通过平反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是解决民事和刑事纠纷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显然对这种情况没有管辖权。

  以上的两次经历给了我很深的感触,在中国这个大国尽然还有如此多的人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制观念非常淡薄,这种情况的蔓延与持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公的诱因,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自古以来中国人“情大于法”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阻挡了人们学习法律的热情,不少人在遇到纠纷时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开后门”、“找关系”,这样做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会导致司法不公。其二,政府部门没有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不少公民认识不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不愿意学法,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很显然,如果这一现象的持续必然导致违法犯罪率的持续走高,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教育部门抓好教育。法制教育必须从小做起,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从小开始教育,利于接受,可以逐渐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

  2、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方式上可以采取组织学习,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自学等方式;在宣传途径上可以采取依靠政府网站,教育培训,信息报送,法律咨询等服务渠道。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促使人们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

  3、公民应当扭转“情大于法”的观念,崇尚法律。公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公民法制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法治化教程的推进。公民也应当学法,懂法,守法,护法,重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不公也是我在实践中深有体会的一个问题。

  8月4号早上听说第九法庭有一个刑事案件开庭,机会不容错过,于是我早早地来到庭审现场等待开庭。整个庭审从上午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反复重复着公诉人举证到被告人意见再到辩护人意见的循环。大约到了下午6点钟,庭审结束,然而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所有的“猫腻”就存在于此,一个公正的判决是不会在庭下判决的。一位律师曾经说过:“我从业十年来,当庭判决的不过百分之一”。可见庭下判决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界的一个普遍现象。共4页,当前第2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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