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请假制度规定
(一) 假期待遇规定:
1. 婚假:
a.正常3天。
b.晚婚增加7天(初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的日期计算。对婚假期间坚持上班的教师作加班处理。
2. 产假:
a.正常生育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产前假不放在产后使用。产期正值寒暑假一样计算。
b.难产增加15天。
c.多胞台,每增加一个婴儿加15天。
d.哺乳期10个月。送奶每天照顾1小时。
e.产前保胎超过15天按病假处理。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则与生育前病或保胎假合并计算。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妇,领独生子女费落实有效措施后(上环等)增加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5天。女方难产,护理假7天。晚育条件:女23周岁结婚,满九个月后生小孩。女满24周岁生小孩。
3. 流产假:
a.落实有效措施后失败而怀孕不满四个月15天(住院30天),四个月以上40天。
b.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全报(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则按合作医疗规定执行。)
c.未办理法定手续或生育后没有做好节育措施而怀孕的,一切费用自理。假期一律作病假处理。
4. 丧假:
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1—3天。丧事外地料理,按远近给路程假。工资照发,旅费自理。
5. 建房假:8天。
以上1—5条法定假,规定天数内只扣发当月自筹出勤奖。如超出部分,再按有关规定扣发奖金。
6. 病假: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资发90%。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发70%。
b.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发80%。
c.建国前参加革命,病假超过六个月,发原工资。
d.病愈复工,需经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劳累旧病复发,或患病未好上班几天又病假,则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请假期间,原享受的生活待遇不变。半工半休不扣发病假工资。连续请假满8天的,节假日也做请假天数计算。
(二) 岗位奖发放规定:
1. 全年旷工3天(含)以上者,奖金不发。旷工1天扣发三分之一。旷工2天扣发三分之二。
2. 年内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者,奖金减发二分之一。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奖金年内不发。留察、留用期间年内奖金不发。
3. 因违纪正在受审者,奖金缓发。
4. 违反计划生育者,奖金不发。
5. 全年病假累计三十天(含)以下者,奖金全发。30天以上至40天,发四分之三。40天以上至50天发三分之二。50天以上至60天发三分之一。60天以上不发。
6. 全年事假10天(含)以下者,奖金全发。10天至15天发三分之二。15至20天发二分之一。20天以上不发。
7. 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间奖金不发。见习期奖金按90%计算。
(三) 出勤奖发放规定:
1. 教职工全勤按有关规定发放。病假半天扣10元,事假半天扣13天,以此类推,按月扣除。
2. 考勤办法:
a.教职工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出勤统计有校门卫记载。办公室负责同志统计两者结合。
b.中途需公、私、病外出需分别在办公室负责教师处填写出门证交门卫注明进出时间。门卫规定开启和关闭校门的时间,另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共2页,当前第1页12
c.教职工三天以内假分别由教导处、成职教处、总务处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应办理手续,填写请假单。如遇因事因病不能来校上班应设法通知学校,回学校后按各项规定补办手续。病假需有医生证明,无证明作事假处理。
d.无事不到校或来校不上课作旷课旷工处理。
e.教职工每月照顾早退、迟到或中途外出累计三次(不超过45分钟)看病打针除外。接送小孩在20-25分钟之间。单程扣6元,接送扣12元,外地教师回家探亲时,周五不得提前离校。如遇上午第四节课无课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前5-15分钟用膳。
f.每月公布出勤情况。全学期对教职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公布,对早退、迟到、中途外出照顾次数(累计)。每两次作事假半天处理。以此类推,学校如发现个别教师经常迟到、早退、外出,学校分管校长协助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情况,共同商量,尽力为教师排忧解难,对无故者要严肃指出,并正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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