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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财税会计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21 19:53:50
【关键词】基金财税会计政策调查

近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迅猛,截至XX年6月30日,中国大陆市场获准开业的基金公司合计47家,共管理190只基金,基金规模已超过4200亿元,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正日益扩大。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对各种创新工具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上,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使得各基金公司按照各自的理解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各基金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同时,由于恶性竞争,部分代销手续费和尾随佣金流人体制外,带来国家税收的流失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基金行业相关财税法规及会计核算制度亟待修订。

深圳市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在国内运用较早,注册地在深圳的基金公司约占全国的1/3,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进一步了解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中相应的财税政策、会计核算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财税制度与会计政策,堵塞收入黑洞,维护财经秩序,保证基金业会计信息质量,深圳专员办于XX年9月,对深圳市基金行业执行财税政策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形成如下报告:一、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财税政策及会计核算

(一)现状:目前,国内基金市场已经进入到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时代,基金销售市场也进入到严重的买方市场阶段,基金公司向各销售商按基金销售规模支付了一定比例的销售手续费。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定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销售手续费。基金销售手续费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时发生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交易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人收取,由投资人直接承担,归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所得。

目前,实务操作中这部分销售手续费绝大多数归代销机构所得。发生时有三种核算方式:

1.净额法。即基金公司将对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总额,减去属于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对代销机构应得部分作代收代付处理),剩余部分记入基金公司收入,这种形式用得较普遍。

2.总额法。即基金公司将收取的手续费总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部分作为费用核算。

3.后端收费模式。交易时向投资人免收手续费,销售手续费以基金销售服务费或挂应收款的方式由基金资产列支,按日计提,按月由基金资产统一划给基金公司,再由基金公司按代销协议约定划付给代销机构。后端收费有助于鼓励持有人长期持有基金。实务中有的是先记入应收账款,待赎回时收到费用再结转损益,也有的直接记入当期费用,待赎回时收到冲减费用,还有的按比例逐期分摊但比例确定方法不明确。

另外,由于基金公司难以广泛设立自己的销售网络,绝大部分基金销售委托银行、券商或专业基金销售公司等代销机构进行。从现状来看,基金公司不仅要向代销机构支付基金交易时直接向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之外,还不得不将基金管理费收入与代销机构进行分成,作为代销机构获得的尾随佣金。

(二)存在问题分析:

问题一: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究竟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在现有的制度中未有明确规定,甚至没有合适的会计科目反映和披露该项成本支出,这使得各基金公司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对这一相同业务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有公司认为,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记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销机构是代理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至于大家关注的可能存在的双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是流转税,就是每个环节都要征税。共8页,当前第1页12345678

也有公司认为,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投资者存在事实上的三方法律关系,在代销方式中,手续费收入是由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瓜分,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销机构)的过程。基金公司支付手续费资金给代销机构,只是因为有清算便利而进行的代收代付,不应列为基金公司成本。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个打包的资金,客户资料根本无从拿到,客户还是代销机构的客户。可见代销机构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务客户,一方抓客户资源,一方管理资金,各司其职,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不仅仅是“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更应根据各自份额分别确认收入。

问题二:向投资人收取的基金销售手续费减免时,基金公司先收后返的手续费是否确认收入并缴纳营业税。

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销售手续费有两种操作方法,一是直接减免,不收取;二是先收后返。对前者,实务中的争议不大,即减免了就无需在账面计量和核算了。但对后者,在税务处理和会计计量上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收了就应确认收入,返还时作为费用,并且要对方提供发票才能计人费用,否则就只能税后列支。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交易时达成了协议,并且是合法合规的,则先收后返时,应将返还作为正常销售折扣,直接冲减收入。

问题三,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公司预先给代销机构的销售手续费应如何列支,待收到手续费时,基金公司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税问题如何界定,核心问题在于是否确认为基金公司收入,是总额法、净额法之争的极端情况。

问题四,基金公司将代销机构分成的管理费收入即尾随佣金往往通过挤占其他费用科目来列支,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同时,尾随佣金由于均在代销机构总部入账,缺乏有效监管。对此,现行制度尚未明确规定有关各方如何确认和核算。

以上问题对整个基金业、相关企业和个人乃至整个经济秩序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是客观上为企业设立小金库提供了便利。一些基金公司将销售手续费支付给代销机构后,往往难以获得合法单据,甚至一些基金公司将款项汇至对方指定账户后未能获得任何单据;二是无法按统一标准反映经营成果。不利于掌握真实的信息;三是引发了恶性竞争,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内控制度相对较松,行为不够规范的基金公司所采取的业务处理方式则较为激进,不利于平等竞争。同时,随着竞争趋于激烈,将迫使原来采取谨慎处理方式的基金公司不得不向其它基金公司靠拢,进一步加剧竞争环境的恶化;四是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潜在风险。由于缺少规范统一的代销手续费处理模式,基金公司内部存在的重销售轻财务现象,弱化了对关键环节的管理和监控,使得基金公司处理此类业务的内控风险人为增大。五是国家税收出现流失,净额法由于少确认了一部分收入,少征了流转税,流到体制外的收入也造成所得税流失。

据统计,仅XX年全年累计新发行基金就达亿元,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基金的比例大约为75:10:15,直销、代销约为3:7,而实务中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手续费计提比例一般分别为1%、5‰和0,再考虑到对大客户所采取的手续费减免因素,由此测算XX年各基金公司新发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应收取数近10亿。而存量基金申购、赎回时发生的手续费金额更大。XX年基金新发规模超过过去三年的总和,增长速度惊人,相应地,应收取手续费的增长速度也相当惊人。由于此类问题所涉金额较大且呈不断增长之势,对基金公司会计报表造成巨大影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应尽快制定统一政策,保证会计信息的可信、可比、可用,保证基金业健康发展。共8页,当前第2页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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