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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22-10-22 18:52:50

 从XX年开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点到面正逐步向前推进,包括乡村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各项配套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为了系统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及其面临的问题,课题组在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政策、查阅大量有关文献资料、把握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先后到江苏、安徽、黑龙江、贵州等地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可以说,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是顺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暴露的矛盾和问题也是突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深化改革。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XX年初,中央决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XX年,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了局部试点;XX年,中央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同时,经过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两个发达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行了自费改革。至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展开,其余11个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根据财政部统计,XX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人口达到亿,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XX年3月2日,中发[XX]7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XX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XX年3月24日,国发[XX]5号),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除强调坚持按照中发[XX]7号文件规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外,明确提出“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经过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2、将“如何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的权限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强调“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在XX年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简并、调整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税率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降低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税率,并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烟叶、牲畜产品)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收购环节。
4、关于解决村级三项费用缺口问题。国务院明确,“可以由乡镇财政适当补贴,也可以按照中发[XX]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共6页,当前第1页123456
5、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问题。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属于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
6、进一步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镇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学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7、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对乡镇因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县财政予以弥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兑现到乡,省和有条件的市县也要加大对改革的支持力度。
(三)试点内容进一步拓展
近两年,各试点省份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大都是按照中发[XX]7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其政策措施进行的,但与XX年安徽省试点方案相比,一些省份的试点内容又有进一步拓展,浙江省的试点方案和内容与中央的统一规定相比有较大改变。主要包括:
1、安徽省。XX-XX年,安徽省在原有方案基础上,一是坚决制止向农民乱收费:详细规定了农村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国家级贫困县对农村初中和小学实行“一费制”;二是对农民建房、结婚登记和计划生育等,除按规定向农民收取证件工本费和其他合法费用以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并不得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强行服务收取费用;三是将毛茶、水果、干果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XX年的10%下调到8%,并选择萧县、砀山两县进行将水果等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全部改征农业税的试点;四是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不用水不交费,并详细规定计量水费的收取标准;五是选择天长、五河两县进行给农民直接补贴试点,即在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基础上,取消在流通环节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将国家实行按保护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转为直接补贴。
2、山东省。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税率按照最高不超过6%,农业税附加不超过正税40%的比例执行;二是改革后的农业税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不再征收实物,一律征收代金,具体可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交;三是关于农业特产税,对在大田中生产西瓜、甜瓜、甜叶菊3种农产品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一个环节生手,税率要略低于原两个环节适用税率之和,属于两个纳税人的,暂维持生产和收购两个征收环节不变,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比例暂定为正税的10%-20%;四是取消一切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得对乡镇,乡镇不得对村级组织下达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令性政绩考核指标,不得出台与财政支出挂钩或规定支出比例的政策和措施。共6页,当前第2页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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