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因此,从认证形式上看,这也是“两步认证”。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这种“两步认证”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两步认证”。因为,这种形式上的“两步认证”的每一步均涉及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是以认定的证据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仅是认定的证据的“量”有差异,与“两步认证”中以采纳和采信作为划分标准有着本质区别。2.关于两种认证方式中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17%的法官认为“一步认证”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大部分(占69%)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14%的法官认为“不好说”。认证规律是由认识规律决定的。人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均是从不知、知之甚少到认识深入的过程。同样,法官首先采纳一种证据乃至各类证据,在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后,经过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认证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情节的认识,可以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即通过认证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认识后,必须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从这一点看,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不仅符合认识规律,而且也与现实情况极为相符。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进行采纳时,需要判断其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及该证据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证据的采信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对证据的内容及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些方面或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一旦证据进入采信阶段,就要对该证据进行证明定位,将其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藉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30名法官认为“不好说”哪一种认证方式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可能认为认证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是为最后确定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审理案件,采用哪一种认证方式均可,也不好确定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另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法官业务素质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少部分法官认为“一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的问题。因为,“一步认证”对法官素质和审判技能要求很高,而当前的法官各方面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然会制约法官采用“一步认证”。3.关于哪种认证方式更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在这一问题上,21%的法官选择了“一步认证”;61%的法官则认为是“两步认证”,还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说”。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审判技能。这充分说明“两步认证”的优点更是得到审判实务界的肯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对法官的庭审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时因势引导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地调查和辩论,而且要求法官认证的理性化。同时,当前法官素质不能象法律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采用“两步认证”进行审查判断证据,其条理化和逻辑化可使主观的认证活动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时考虑过多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误。这样,不仅能稳妥地、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而且也能在分步认证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技能。另一方面,“一步认证”虽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适用于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很高,并不是每名法官所能达到的,故选择“一步认证”的法官就少得多。4.关于在审判中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宜采用哪种认证方式在直接证据宜采用的认证方式问题的答案中,%的法官认为宜采用“一步认证”;22%的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的法官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审判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直接证据虽然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更应当谨慎。否则,一旦发生认证错误,将会直接影响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其后果将比对间接证据认定错误要严重得多。可能出于这种考虑,仍有一半以上的法官没有选择“一步认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两步认证”或“不能一概而论”。但是,40%以上的法官选择“一步认证”,不仅表明法官认证的心理素质较强,认证经验丰富,也说明了法官对直接证据的确信度高,认证行为越来越独立和理性化。而且,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一次性地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不仅实践上具有操作性,也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对于间接证据,只有9名法官选择“一步认证”;大多数法官(131名,占%)认为应当采用“两步认证”,还有33%的法官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这一调查结果比较符合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认证规律。大多数法官选择了“两步认证”的方式,甚至有的审判庭法官全部选择了“两步认证”。这是因为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组成证据链条,且据此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运用间接证据时,由于证据数量较多,相互间的联系不明显,必须首先进行相关性和合法性筛选,理清头绪后才能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不采取“两步认证”。(二)关于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根据认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认证方式可以划分为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当庭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对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在法庭上当即作出采信与否的认证。庭后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在法庭上当即进行认证,而是在庭审后进行的认证。当庭认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要求审判公正与效率兼顾,特别是在刑诉法修正、实施后,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认证概念,在实践中被作为实现审判公正、公开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有关调查情况及分析如下:1.关于在审判中法官使用哪种认证方式所有的有效问卷中,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2%;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占29%;选择“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50%;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共3页,当前第1页123
19%。从这一结果看,尽管当庭认证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已成为共识,即当庭认证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有利于落实合议庭独立裁判的职责和作用,提高庭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求当庭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作出认定的做法,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与当前认证的实际情况有些脱节。目前,一些法院为了解决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问题,一般将合议庭对证据休庭合议后再行开庭认证,称作当庭认证。这种做法比较合理,既增强了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防止法官在审判台上交头接耳有损法庭尊严,又保证了法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查判断证据。从近期的有关证据规定及证据立法意见稿的内容看,大都采用“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可以庭后认定”的方向性规定,也是考虑到当庭认证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虽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难以当庭确认,但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当庭认定。今后,证据认定方式改革可以将当庭认证定位于两步认证中的第一步,这样既可以突出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性,又能弥补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于当庭作出之不足,减少因当庭进行实质性认证所产生的错误。一半的法官“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是符合当前审判实际的。而且,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29%的法官主要来自于民事、经济审判庭,这也说明了在民事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当庭认证比刑事案件要容易得多。另外,还有19%的法官仍然使用庭后认证,这一情况不是当前抗辩式诉讼所不主张的,也不会成为今后认证制度发展的方向。因为,如果法官单一地使用庭后认证,就会忽视庭审的作用,注重庭后阅卷和核查证据,不仅不会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认证技能和积累认证经验,而且也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相违背。2.关于我国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在此项调查中,选择“一律要庭后认证”的占2%;选择“一律要求当庭认证”的占13%;选择“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占25%;选择“以当庭认证为主,庭后认证为辅”占60%。尽管在对当庭认证的现实考察结果中,使用当庭认证方式的法官占极少数,但是从对我国认证制度改革预计的调查结果看,73%的法官认为当庭认证是我国认证制度改革的主流趋势。这是因为,随着法官素质和认证技能的提高,公民尤其是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更加规范,法定的认证规则将会确立和健全,对所有证据一概进行庭后认证或以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做法就会逐渐减少乃至取消。笔者相信,当庭认证尽管与当前审判实践还有很大差距,但当庭认证主流趋势在法官中已产生了普遍共识,这就为今后推行当庭认证准备了思想上的条件。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实行当庭认证就不会遇到来自实务界的阻力。而且,随着法官的精英化,对证据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认定是可以当庭做到的。(三)关于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根据认定证据的数量,认证可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单一认证,指法官一次仅对一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即一证一认;综合认证,指法官一次对多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包括对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是对于几个相互关联的、用于证明同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分别举证和质证后,法官可以将其集中起来加以综合认定。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是在案件全部证据已经举证、质证后,法官对全部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归纳、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综合性认定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种认证方式经常配合使用。关于这组认证方式的考察情况如下:1.关于在认证案件事实时哪种方式更难掌握对于此问题,认为“单一认证”较难掌握的占%;认为“综合认证”较难掌握的占%;认为“不好说”的占%。这一结果表明,近乎三分之二的法官认为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讲,单一认证均是较容易把握的。因为,对一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围绕其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特征进行,无论这一审查对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核实其具有这三个特征,就可以被采纳,进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认证阶段。而且,通常情况下,能够使用单一认证方式认定的证据,一般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在认定上就容易些。综合认证的复杂性、程序性,必然会增加综合认证的难度,尤其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定。审判实践中,即使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也通常会有两三类证据在案,进行综合认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大要案,证据数量以百计、千计,综合认证的难度是可以想象到的,对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如果在案的大都是间接证据,每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锁链环节均是必须首先审查的内容,再与其他证据印证、比照的工作量也相当艰巨,综合认证的难度就会更大。2.关于采取单一认证还是综合认证的决定因素该问题的备选项有四:案情繁简程度;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主审法官的习惯和爱好等;其他因素。统计结果显示,没有一名法官选择第三项“主审法官的习惯、爱好等”,认为前两项是主要因素的法官几乎各占一半,且有很多法官同时选择了这两项。还有一些法官注明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等其他因素也影响认证方式的选择。具体说来,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在案的是直接证据,法官一般情况会采取单一认证;反之,尤其是在案的证据大部分或全部是间接证据的情况,法官就必须通过一组证据和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四)关于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举证、质证和认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举证和质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目的和指向。没有法官认证,任何证据都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认证方式同举证、质证方式有无关系方面,认为三者之间有关系的占86%;认为“没有关系”或“不好说”的只占14%。这一统计结果有力地说明了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有较强的联系性。良好的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有助于法官顺利认证,简化法官认证程序,而规范的认证方式也有助于正确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共3页,当前第2页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