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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队伍监督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28 13:23:14
法律共同体中平等而不可或缺的一员,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我市律师队伍的现状及加强监督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市律师队伍现状分析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队伍不断得到壮大发展,全市现有注册律师216人,律师事务所31所。从我市律师队伍情况看,总体形象是好的积极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各种民事经济纠纷。为政府重大决策和依法治理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全市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960余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队伍发展的加快,就难免良莠不齐。从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接到举报投诉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律师服务质量不高、收费不明、乱许诺等方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收入不平衡1律师平均业务量少。
人们总体收入水平不高,一是市目前经济还属欠发达地区。律师的业务范围狭窄,其中收入温饱型律师占从业律师的5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提高收入,律师千方百计去寻找案源,诉讼代理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甚至与律师的社会关系直接有关,二是由于长期以来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律师个人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因此,当事人选择律师时,更注重律师的个人品牌,先是选择律师,然后再选择律师事务所,这也客观上形成两极分化。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所限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出现缺位。根据律师法,首先。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由合伙律师选举产出,选出者既是律师,又是管理者,身份重合,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难以分开;另一方面,现有的分配制度下,律师事务所主任既没有经济分配权,也没有人事管理权,无法真正行使管理权,造成事务所管理上的诸多空白。
受分配机制影响。律师事务所现行管理机制中的分配制度多以“提成制”为主,其次。所谓“收入分配提成制”指全体执业律师在均无基本工资的情况下,根据各执业律师(含合伙人或合作人、聘用律师)当年业务收入依一定比例提成作为其工作报酬。提成制”下造成了1内部约束机制严重缺乏。第一,每个人的收入水平直接与个人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既不分配案源,也不发放工资,事务所不可能以直接的经济手段来约束执业律师,第二,律师在哪个事务所执业已经不太重要,事务所成了每个律师“借壳经营”场所。第三,每个人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不可能把自己承接的案源交与事务所主任分配他人办理,致使事务所实行的统一收案、统一分案流于形式,2内部协作机制紊乱。律师的收入与个人案源的多寡、标的大小直接挂钩,每个人干自己的活、挣自己的钱,这使得部分律师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管是否擅长所有业务全办,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很难再产生事务所内部的协作配合。
二、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监督的必要性
职责上有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但是律师违纪的问题有些是介于违纪和违法之间,对律师的管理。作为律师管理部门有些“鞭长莫及”由于有些律师党的组织关系不在本系统,也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不是监察对象,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也难以实施监督。地方各级部门中,对律师这一社会特殊群体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目前尚缺乏统一认识,手段和制度也不十分得力,缺乏可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律师队伍的管理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其理由是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1目前对律师的监督存在盲区”
工作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影响很大。不是司法人员,却对司法的结果起着很大的影响;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很大;不是社会治安力量但对社会zz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一般人要熟悉的多,有许多个人和团体都不愿意、不敢和他对簿公堂”有的当事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侵害也只好“退避三舍”,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多数只有向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同时这一群体又是一个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其管理的难度相对与文化水平较低的其他群体又大一些。目前,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虽然立了法,建立了一些制度,但整体上的监督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有的职责特别是律师违纪案件查处以及各级管理的范围等问题上,还不十分明确,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盲区”这将大大影响律师队伍建设。有人认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监察的内部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律师这个社会群体要去监督管理是手伸的太长,不该管。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因此,对律师这一群体,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监督,就是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2对律师队伍进行监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体现
管理律师无疑是司法行政的一项主要业务工作,律师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客体。对他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律师的职业应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理解,这里指的国家”具体应当是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部门。由于律师群体的特殊性,更有必要从维护法制建设这个角度来加强对他监督和管理。
3加强监督管理是律师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在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国的律师队伍。但社会的进步和律师事业本身的发展都要求他还应有更大的作为。当前律师队伍的发展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律师素质低下,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时有发生。有的只认钱,不真正依法办事;有的热衷于在庭外下功夫;有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进行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有的甚至乘人之危向当事人索要高额诉讼代理费。这些人虽然是律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危害极大,最大的危害莫过于失去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信任。本来,人民群众找律师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挽回损失,找到公平。但由于一些律师的不良行为,使当事人不但没有挽回损失,反而受到伤害,不敢再找律师为其服务。而且这种负面影响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直接影响到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这对律师队伍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另外,因律师事务所体制弊端,分光吃光,不图发展,如不加强对他财务监督,也会滞缓其发展,甚至滋生腐败。
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4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监督。
查办案件是其基本职责之一。当律师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律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难以或不愿意进行调查处理,律师的违纪自然也必须由监察部门和管理机关一起来进行查处。由于目前律师的管理大部分是块上的管理,无论是管理力量还是监察力量都比较弱,案件发生后难以独立查处。共4页,当前第2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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