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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3 15:54:18

  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参照[XX]26号《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局属 单位,以下简称“…源保护局”)房地产的产权归局所有,服务中心代 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负责房地产规划、管理、维修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源保护局办公用房、实验用房、其它公用房及水…局负责管理的住宅等房产。

  第二章产权户籍管理

  第四条《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职工住宅的《房产证》,由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及其它归档资料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住宅的房产证由住房所有人保管。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的基本建设,经委规划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按照本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委规划计划部门批准立项,不得擅自报建和施工。

  第七条…护局办公区、宿舍区住宅楼的周边土地为公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任意圈占或进行其它违章建设。

  第八条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时,由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安置事宜由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四章公有住房出售与出租

  第九条…护局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黄…会驻郑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委员会驻郑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经局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的出售及产权处理,按国家房改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即:100%产权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人出售住房时,须到局进行登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80%产权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购房人出售住房时,必须报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主要用于安排引进人才,可采取出售和出租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职工租住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租金按…市房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对外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职工所购住房或集资建房交付使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装修、搬家时间自发放钥匙之日起为60天)将原住房交回服务中心,特殊情况经局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可以顺延。原住房必须保持原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房屋原有基本结构被改动的,必须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局办公用房应首先满足办公需要,具体分配、使用办法,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为充分利用房产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创造经济效益,在保证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外,多余房产(含空闲住宅)由服务中心负责对外开发利用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房屋维修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根据房产实际情况,提出房屋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经局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办公用房、职工购买的住房公用部分(水表、暖气竖管以外、电线未入户部分、公共走廊、屋顶等住户封闭房间以外的设施设备)和未出售的房屋等维修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职工购买的住房非公用部分由购房人负责。

  第六章室内装修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的装修,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要求,服务中心制定计划和方案,报…批准后,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共2页,当前第1页12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含获得部分产权的购房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以及职工租住的单位公房在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在墙上打洞安装窗式空调,防盗网突出墙面,墙体外安装设备(除空调主机外)及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产权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服务中心批准(燃气部分由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供水、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二十条住宅室内地面装修严禁超过设计荷载标准或者建筑规范要求的其它标准。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层实验。

  第二十一条产权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各项活动要保证周围住房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部位和设施,室内装修必须保证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的正常维修和检查,如发生影响时,需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二条产权人在装修前应向服务中心书写装修申请,并提供装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并须将开工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告知邻里。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在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服务中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弃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堆放到指定的位置,并及时清运。不得将废弃物堆放于住宅楼道或者其它非规定位置,不得从楼上向楼下倒垃圾。

  第七章罚则、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限期恢复,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责令恢复,否则,不予验收。超出交房时间除按市场价收取房租外,限期收回原住房,超过限期仍不交的,按职工多占住房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职工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每月罚款1000—3000元,并收回所租住房。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改动设施设备的住户承担。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产生的垃圾由单位负责清运,并收取两倍的清运费,在公共场所堆放的物品,服务中心有权按无主物品处理。

  (六)本办法执行前存在上述问题的,由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备案,由住户自行纠正。

  (七)凡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纠纷或刑事、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罚款由服务中心收缴,收缴时必须出具有关手续,罚款纳入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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