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组织法《计生法》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第一条 社区居民都应自觉遵守本居民公约。
第二条 居民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履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婚姻法》、《计生法》规定,鼓励晚婚,反对买卖婚姻。新婚夫妇应自觉参加街道、居人口学校的学习。
第三条 实行凭证生育,鼓励晚育。符合生育条件的居民应自觉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持证怀孕后不得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不得擅自终止妊娠。
为了母婴安全,提倡住院分娩。生育孩子的家庭应在当月内主动向居委会报告生育情况,并在一个月内到公安部门申报户口;发现有弃婴、溺婴行为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居民抱、送养孩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计生法》的有关规定。凡非法抱、送养孩子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计生法》规定的标准收社会抚养费,属买卖孩子的;一律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第四条 已生育的育妇都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育妇可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凡出现计划外怀孕的应主动向居委会报告,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外出务工的居民应到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告知外出的详细地址,提供一个担保人。
第六条 外来人员应遵守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
第七条 居委会根据本居的情况制定对计生“三户”的优惠规定和服务承诺。
第八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取消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资格。凡计划外生育,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街道上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第九条 落实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1、计生领导小组与包片的居干部、居民小组长、中心户长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2、包片居干部与已婚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合同的签订时间从办理结婚登记日开始。
第十条 干部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违反、包庇计划外生育,不抓不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居委会干部、居民小组长和中心户长,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
第十一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员执行。
第十二条 居民具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诉和检举的权力,有权要求居委会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社区成立居民公约监督小组,对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居委会提议产生并公布。监督小组监督计划生育的实行情况、优惠规定和服务承诺项目兑现,计划生育居务公开的真实性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正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代表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员提议修改本居民公约,则可按制定居民公约程序和要求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居民公约的应用解释权属居民委员会。
第xx条 本公约于XX年7月25日表决通过,自XX年7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