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录用制度
第一条 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规定订立。
第二条 人员的增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立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 人员甄选主办部门。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格考资格或认为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 甄选委员会的组成。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1. 考试日期、地点;
2. 命题标准及答案;
3. 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4. 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5. 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成绩的评分。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面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立,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 录用情形填报。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 录取通知。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以上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收表寄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报到应缴文件。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本及照片,并应交验学历证书、退休证及其他经历说明文件。
第九条 试用。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 训练计划。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的考核。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大专以上人员应附实习报告),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为尚需延长试用应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况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 处分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予辞退。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考勤规定。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1. 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2. 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3. 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4. 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共2页,当前第1页 12
5. 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停止试用或辞退。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经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的待遇。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 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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