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8-21 12:46:14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进行应急处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南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七)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科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八)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九)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共9页,当前第1页1 23456789
(十)卫生局组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设在卫生防病站。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职责
(十一)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十二)防病机构(含结防所)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十五)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共9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七)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科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八)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九)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共9页,当前第1页1 23456789
(十)卫生局组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设在卫生防病站。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职责
(十一)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十二)防病机构(含结防所)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十五)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共9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