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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论文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3-01-20 13:42:16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学界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问题提到一个较高的层面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但有关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则各国学者观点不一。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在《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一书中写道:“国家赔偿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国家应该为公民提供保护。”施奈德认为,犯罪被害人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国家没有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社会成员之间组成了一个共同体,如果他们其中的某一成员遭到犯罪的侵害,其他的社会成员就必须分担其损失。各国法律既然都规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那么,国家就应该为公民提供保护,防止犯罪的发生。因为罪犯常常无法赔偿他所造成的损失,为被害人着想,应当赞成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并且他进一步的提出,国家未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但国家至少能够通过刑事司法制度为被害人提供一个使他们感到舒适、方便和安全的环境。
而日本的菊池幸一在《新犯罪学》一书中对于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却持不同的观点。他主张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其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让社会全体平等负担犯罪被害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与其说补偿制度的实质是基于国家社会的责任的补偿,还不如说是对生活因被害而困苦的人的一种保险,该制度兼具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性质。
就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美国学者艾尔弗雷德•s•雷格尼里在《1979年美国国会的被害人立法情况》中写道:犯罪被害人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是被遗忘了的角落,在每一个可想到有援助和支持作用的方面,都给予了被告人,这包括法律代理的自由,辩护权,平反和许多其他的服务。他认为,被害人的权利因犯罪人的行为而遭受严重侵害时,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这与提倡的权利对等、权利均衡的观念是不相等的,因此要给犯罪被害人同等的法律援助。
经过学者们奔走呼吁与各个国家实务部门的努力,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在国际社会引起普遍的关注与各国的合作。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被害人提供金钱上的补偿,并且XX年12月,世界被害人学会召集世界各国的被害人学专家,为联合国起草了“为犯罪、滥用权利和恐怖主义受害者取得公理和支持的公约(草案)”。由此可见,对犯罪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已经取得国际上普遍的支持与认可。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上世纪90年代中期郭建安编写了《犯罪被害人学》一书。在该书中作者介绍了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历史、理论基础和美国的相关经验。与此同时,作者还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紧迫性。郭建安认为: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目的,在于强调国家对控制犯罪和补偿犯罪被害人的责任,使不能获得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最大程度地从被害后果中得以恢复,尤其是对暴力犯罪中的杀人、人身伤害、xx等引起严重后果的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属予以赔偿。1但该书更多是侧重于对他国经验的介绍,并没有就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没有做具体的设计。共3页,当前第1页1 23
刘贵萍、许永强在XX年发表的《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一文,对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设计。他们认为,要构建这一制度,应首先确立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弘扬公平正义原则;有条件取得补偿原则;补偿的力度与损害的程度相适应的原则;以赔偿为主、以补偿为辅的原则。上述原则的提出,对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制度具有积极推动作用。该文提出的救助原则所体现的法理精神是较为深刻的。该文作者还对有关国家救助资金的来源、救助范围和顺序、救助机构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该文的缺陷则在于没有对救助的对象作出规定。因为救助对象是该制度的基础性要件,若没有明确的救助对象,接下来的救助措施就无从下手。
李鹏的《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及本土化》,则对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论述。他认为:法律本身蕴含的价值,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所弘扬的、代表全社会进步和全人类福祉的理念,诸如正义、自由和秩序等。我们所构建的制度也应当具有正义的本性,并体现对人性的要求和尊重,否则,该制度更难有生命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矫正了被破坏的正义,符合理性的要求。在他看来,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国家的契约责任和公民的信赖利益及其公共福利的需要。该文章看到了构建某一制度,必须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如同一栋建筑应当有足够坚固的地基一般。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救助的机关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并且对补偿对象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相当多是值得借鉴的,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但有所不足的是,作者没有给予那些案件未破获的犯罪被害人的关注,所以其制度设计是有一定缺陷的。
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很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他国的成功经验。李楠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与本土制度建构》为我国了解他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措施打开了一扇窗户。该文章分别从救助的对象、救助的犯罪类型、救助的范围及救助金额、救助金的来源及管理、救助的裁定机构和程序等方面,重点介绍了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在上述方面的立法状况及具体措施。而孙彩虹的《亚洲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比较研究》一文,则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到了与我国国情有相似之处的亚洲各国,对其他国家的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了一个横向的比较研究后,李楠和孙彩虹认为:首先的问题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才能使具体的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在制度的设计上,比较之前的研究更为细致,从多角度多方面来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问题。
近期武玉红的《对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思考》对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设计有了更为深入的思考。该文章不再赘述在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而是从两个具体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处遇出发,深入思考我国对犯罪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现状以及如何来实现对他们的保护。作者谈到非暴力犯罪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应当把他们纳入到国家救助的范围中来,只是应做严格的限定。这一建议使得我们看到保护犯罪被害人背后的公平正义的法理精神,正如作者所说:“国家对于社会成员应当提供平等的保护,对未能从加害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被害人都应当救助和抚慰,厚此薄彼,易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不利于国家补偿制度的有效展开。”作者还看到过失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问题,提倡救助的犯罪类型不应当仅限于故意犯罪类型,过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也应在救助之列。同时,在救助程序上,作者更倾向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权益。在犯罪被害人申请国家救助的时候,只要其能充分证明自己受到暴力犯罪的侵害重大损失就可以了,至于犯罪人是谁,有没有捉拿归案等问题,那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共3页,当前第2页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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