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思想文献综述
《近代西方刑法史略》是一部勾勒西方启蒙运动开始以及刑罚思想发展轨迹的著作,在马克昌的《近代西方刑法史略》一书中简要介绍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概念,他指出“古典学派或称旧派,我国大陆学者通常称为古典犯罪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犯罪学派。”;“近代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者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并在后依次介绍了两个学派的主要观点,以及学派代表人物的主要思想。
张小虎的《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一文,介绍了刑事法学的主要流派。此文中,对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思想评述,主要选择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展开,二者的关系经常被比喻为病因和治病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由于两个学派在犯罪原因的认识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两派在犯罪预防思想上的不同。作者分别列举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所主张的观点,古典犯罪学派主张意志决定论,因此他们注重刑罚的作用。而实证犯罪学派主张决定论,所以推崇刑罚替代措施。
代长春的《犯罪对策与刑罚措施》一文中,在对两个学派的犯罪预防思想进行法哲学上的思辨分析后,他提出了中庸的观点:“犯罪人的意志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社会现实条件所制约的,因此,必须在认清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犯罪对策与刑罚措施。”作者认为,理论的深刻性往往在于其片面性,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无疑具有预设性质,它是思辨的而非实证的。然而这种思辨却又具有符合常识的素朴性和直观性,它是粗糙的,然而却能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从理论上说,实证学派对自由意志的驳斥无疑具有正确的内容,然而它本身所主张的意志被决定论却未免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个极端忽视人存在的主观能动性。作者将两个学派的观点予以结合,在承认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又认为意志受社会条件制约,应采取合理的刑罚措施,来预防犯罪。
北大的徐爱国教授的《论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方法论上的转型》一文中,进入19世纪之后, 将自然科学中的方法应用到法律科学领域, 犯罪学得以产生,刑事法学开始了现代科学的时代,随之产生了实证犯罪学派。通过本文我们看到,实证犯罪学派的研究方法相对古典犯罪学派发生的转变。
李晓明和李可合写的《从两大学派的分歧看西方刑法学的发展趋向》,本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是根本对立的。也正是在这些对立和分歧中,才使得西方刑法学从机械主义走向机动主义,从思辩走向实证,从被动走向主动,从惩罚已然之罪走向预防未然之罪,从结果主义走向责任主义,从个人保障走向社会防卫,从责任混同走向责任分化,从责任均衡正义走向责任分配正义等。从而完成了西方刑法学的历史进步和转变,也奠定了西方刑法学今后的发展方向与趋势。”本文指明了两大学派的分歧以及发展趋势,给我们正确认识两大学派犯罪预防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材料。
吴宗宪的《西方犯罪学史》对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预防思想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该书分别通过从各国的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研究看法中总结出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犯罪学派的的犯罪观点以及预防思想,他认为古典犯罪学派把刑罚看作是规范社会的,在犯罪预防上主张一般预防,他认为犯罪仅是一种抽象的,不具体的法律现象,使用威慑性来实现预防的目的,而实证犯罪学派从社会防卫的观点出发提出用一些预防措施来代替刑罚,刑罚只是一种普遍的措施,不能治疗犯罪这种现象,因为犯罪的本身是受自然和社会的原因,保护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的措施必须是全面的和不段变化的,必须是在立法者和公民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的结果,所以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犯罪预防措施。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犯罪预防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