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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03 05:26:11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设置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XX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人口普查的普查表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各省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六、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共4页,当前第1页 1234

  十七、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十八、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一、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XX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XX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四、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这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宣传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二十五、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六、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国。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XX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XX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和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XX年10月28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XX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共4页,当前第2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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