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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4 00:29:14
xx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xx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 “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年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1-2次督查。

      (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  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权限管理

      第八条  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

      第九条  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  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  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

  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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