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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01 0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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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校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按照鼓励学习、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改革形势和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范畴为:职工参加工作后,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专业学习等。为鼓励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涌现,将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参加学习、考试,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种资格、资质、技能证书等,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职工。

 

二、报      考

 

第四条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zz表现好,具备规定的基础学历以及学习、考试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加脱产学习提高学历的职工,除要求具备基本条件外,在本校工作时间应为三年以上。

 

第五条  凡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职工,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进修、考试等并取得各种证书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第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前、新调入的职工(含复转军人)当年内不能报考。

 

第七条  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一般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

 

2、学校急需的专业或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八条  对职工参加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各类脱产、半脱产培训班,对不经考核入学、管理松驰、费用较高的各类教学班,一般不批准入学。职工个人坚持入学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第九条  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学校对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或方向,统一组织的学历进修班或各类培训班,学校鼓励职工参加,不受岗位和专业限制。

 

 

三、学 籍 管 理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在获得入学资格后,要将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其它参加学习、培训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与个人申请等材料一并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在脱产学习期间,应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及时将学习成绩单、在校表现等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学习的职工在学习结束并取得各类证书后、参加考试的职工在通过考试并取得各类证书后,要及时将有关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否则,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奖励。

 

四、在 职 学 习

 

第十三条  在职学习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各类学习或考试。学校鼓励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增长才干,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在学习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各类学习的学杂费、参加各类考试的考试费和资料费等一律由个人负担。

 

2、参加外地院校函授学习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在外地面授的往返车船费(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下同)。面授期间住宿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超过自负,凭发票报销。

 

3、在职学习以不占用工作时间为前提。为鼓励学习,职工参加学习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视工作情况可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学习假期计入出勤,不得移做他用,不补休、不累计、不倒休。

 

在职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职称、技术等级、资质、资格等考试的职工,集中考试前的复习考试阶段,各科室可视工作情况按批准权限酌情给假。

 

4、参加在职学习考试期间,考试时间及往返在途时间,计入出勤。

 

第十五条  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习,在学习结束并获相应的国家承认学历后,可享受自学成才奖励。标准为:

 

专科毕业:1200元;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1800元;本科毕业和学士学位:XX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3000元;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8000元;研究生毕业和硕士学位:10000元。取得博士学位及以上者,其费用全部报销。

 

学校组织学历进修班,为鼓励职工参加,可按略高于上述相应标准的原则,对参加职工进行补贴。具体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历进修班的职工,不再享受上述自学成才奖励。

 

第十六条  职工参加第二职称考试、国家或地方组织的各类资格、资质、技术等级考试,并符合“双师”条件的,在通过以下规定级别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后,可享受自学成才奖。标准为:

 

1、经济类或其它公共专业中级职称: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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