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位置:首页 > 范文 > 文秘知识

民办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9-09-01 21:15: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zz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下一页  

  

范文相关阅读

范文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