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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20 15:13:38

  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第六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 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处分;

调离工作岗位;

赔偿损失;

延期晋级、晋职;

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辞退;

(10)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执行上级命令的;

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1》《2》

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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