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新形势下强化网吧监管问题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4-08-18 09:55:0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检查权和处罚权。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极少数工商执法人员,经不住权力和金钱的考验,做出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此在工商系统内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义重大且十分必要。如何在工商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呢?笔者将从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全国工商系统近几年公布的犯罪案件来看,其职务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把权力作为谋私的筹码,为遮人耳目事后捞好处。一些人明知以权谋私法律不容,则想方设法予以规避。他们既不愿意放弃利用权力谋私的机会,又担心案发后身败名裂,从而采用一些自以为更为隐蔽的作案手法。如:上海市黄浦区原工商检查员吉俊相受贿案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吉在受理海南某公司违法经营案时,依法须对该公司当事人傅某处以巨额罚款,经关系人说情,擅自决定不予处罚。事后,李并不马上要求兑现好处,而是在第二年底,自以为安全时收受傅儿子转交的好处费,并通过傅为自己置换了房屋。
(二)极少数执法检查人员互不忌讳,私用职权共同收受贿赂。工商一线执法人员负有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职责,但有些执法人员却置法律于不顾,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相互间毫不顾忌,互不回避共同受贿。如原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工商执法人员姚某、顾某等,曾负责查处深圳喜悦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走私一案。在赴深圳取证时收受被查单位董事长叶某给予的摄像机、手表和手机等物品,价值达人民币各1万余元。
(三)参与被查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中收受好处。有的执法人员虽然在一些场合没有或不敢直接收受贿赂,但他们却无所顾忌的笑纳被查单位以曲线或隐蔽方式给予的种种好处。这些人接受这样的好处,往往还心安理得,甚至认为这样做不属出格,不会出事。如:执法检查人员接受查案对象以“工作麻将”、“考察娱乐”等方式给予的贿赂。
(四)因权钱交易以致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由于执法人员同不法分子进行权钱交易,以致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前面所述的吉俊相一案,就是利用查案的职务便利,为徇私情而擅自免除傅某的行政处罚,仅一次就给国家造成240万元的损失。
二、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贪污受贿:一是利用收费权和管财权贪污。有的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贪污规费,有的财会人员做假帐贪污挪用公款,有的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据为己有等。二是利用人事管理职权收受钱物。主要表现为系统和单位的领导借干部调动和提拔之机收受礼品、礼金。三是利用监管职权收受管理对象的钱物。四是利用工程建设发包权收受钱物。
(二)失职渎职:一是打假售假。如湖北省咸安区原工商局局长王来成将没收来的两台非法组装卷烟机卖给身份不明的王某,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是打假放假。如原湖北省钟祥市工商局旧口工商所所长范德华收取制售假烟人的罚款后“放行”,构成犯罪。三是打私放私。四是行政不作为。应管不管、应处不处、应收不收,致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一是侵犯管理对象的人身权。有的殴打管理对象造成人身伤害;有的以查办案件为名非法拘禁管理对象。二是侵犯管理对象的财产权。有的违规查扣管理对象的财物,违规冻结管理对象的银行帐号,有的掀摊子、砸商品、毁用具、酿成伤人死人等严重事件。
三、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私欲放纵,导致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生活呈多样化趋势。一些工商执法人员面对各种诱惑,自律意识不强,理想信念滑坡,人生追求发生转向,私欲恶性膨胀,慢慢腐化堕落,最终导致犯罪。
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给违法犯罪造成可乘之机。目前,已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总的来看,针对行政相对人和事后处理的多,而对执法者本人规范制约的比较少,尚未涵盖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由于监督制约因素少,执法者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比较普遍,客观上给违法犯罪造成可乘之机。
三是监督制约措施乏力导致犯罪。从工商系统内部来看,首先,系统内部管理模式仅停留在“完成任务指标”的片面管理思维层次上,上级机关或主管领导主要关注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注意不够,防范不及时,导致小错酿成大错。其次,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受领导干预、照顾情面等因素影响,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难以进行有效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再次,重视对干部的使用,忽视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不注重对干部队伍的zz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导致一些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差。第四,系统内没有对可能存在的犯罪隐患进行事先研究,采取措施,只是在罪案发生并引起严重后果后才想起防范对策。从外部监督来看,廉政监督员监督走形式,新闻舆论界、人民群众对工商行政执法活动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把手”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而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乏力,容易导致“一把手”个人说了算,这样即使出现贪污受贿、滥用权利等腐败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
四是“腐败文化”潜在影响驱使犯罪。近几年来,“腐败文化”又有新的发展,如“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休没本钱”等,把贪污贿赂视为理所当然,看成是自古以来做官的法则。正是由于这种“腐败文化”的潜在影响,驱使一些领导干部不惜挺而走险,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滑向犯罪的深渊。
五是“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犯罪。系统内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担心揭露人员犯罪,会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形象、声誉。甚至可能被“一票否决”,因而有案不报,搞“内部消化”,对已案发的也多方说情袒护,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四、预防工商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对策
(一)改革监管方式,预防利用监管权吃、拿、卡、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由传统的“专管员”方式向市场巡查、集中办案方式转变,由传统的监管个体和集贸市场向监管辖区经济户口和经营行为转变;由传统的静态被动管理向动态主动管理转变,由传统的以收入多少为主要任务向以查办案件为主要任务转变。监管方式的改革,从工作机制上革除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陋习,限制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使办人情案、越权办案、违反程序办案或查办案件不作为等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减少。
(二)开展预防教育活动,增强干部的“免疫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其自律意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开展预防教育活动,一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熟悉法律业务知识的优势,与工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联合举办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采取以案示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果,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免疫力”。二是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公民参与预防,在公民中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行业正气。注意总结宣传本系统的先进典型,通过组织典型先进人物巡回演讲,把典型先进人物事迹编印成册,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等方式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行业正气。
一、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全国工商系统近几年公布的犯罪案件来看,其职务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把权力作为谋私的筹码,为遮人耳目事后捞好处。一些人明知以权谋私法律不容,则想方设法予以规避。他们既不愿意放弃利用权力谋私的机会,又担心案发后身败名裂,从而采用一些自以为更为隐蔽的作案手法。如:上海市黄浦区原工商检查员吉俊相受贿案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吉在受理海南某公司违法经营案时,依法须对该公司当事人傅某处以巨额罚款,经关系人说情,擅自决定不予处罚。事后,李并不马上要求兑现好处,而是在第二年底,自以为安全时收受傅儿子转交的好处费,并通过傅为自己置换了房屋。
(二)极少数执法检查人员互不忌讳,私用职权共同收受贿赂。工商一线执法人员负有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职责,但有些执法人员却置法律于不顾,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相互间毫不顾忌,互不回避共同受贿。如原湖北省武汉市某区工商执法人员姚某、顾某等,曾负责查处深圳喜悦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走私一案。在赴深圳取证时收受被查单位董事长叶某给予的摄像机、手表和手机等物品,价值达人民币各1万余元。
(三)参与被查单位组织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中收受好处。有的执法人员虽然在一些场合没有或不敢直接收受贿赂,但他们却无所顾忌的笑纳被查单位以曲线或隐蔽方式给予的种种好处。这些人接受这样的好处,往往还心安理得,甚至认为这样做不属出格,不会出事。如:执法检查人员接受查案对象以“工作麻将”、“考察娱乐”等方式给予的贿赂。
(四)因权钱交易以致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由于执法人员同不法分子进行权钱交易,以致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前面所述的吉俊相一案,就是利用查案的职务便利,为徇私情而擅自免除傅某的行政处罚,仅一次就给国家造成240万元的损失。
二、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贪污受贿:一是利用收费权和管财权贪污。有的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贪污规费,有的财会人员做假帐贪污挪用公款,有的虚开发票套取公款据为己有等。二是利用人事管理职权收受钱物。主要表现为系统和单位的领导借干部调动和提拔之机收受礼品、礼金。三是利用监管职权收受管理对象的钱物。四是利用工程建设发包权收受钱物。
(二)失职渎职:一是打假售假。如湖北省咸安区原工商局局长王来成将没收来的两台非法组装卷烟机卖给身份不明的王某,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是打假放假。如原湖北省钟祥市工商局旧口工商所所长范德华收取制售假烟人的罚款后“放行”,构成犯罪。三是打私放私。四是行政不作为。应管不管、应处不处、应收不收,致使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一是侵犯管理对象的人身权。有的殴打管理对象造成人身伤害;有的以查办案件为名非法拘禁管理对象。二是侵犯管理对象的财产权。有的违规查扣管理对象的财物,违规冻结管理对象的银行帐号,有的掀摊子、砸商品、毁用具、酿成伤人死人等严重事件。
三、工商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私欲放纵,导致犯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生活呈多样化趋势。一些工商执法人员面对各种诱惑,自律意识不强,理想信念滑坡,人生追求发生转向,私欲恶性膨胀,慢慢腐化堕落,最终导致犯罪。
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给违法犯罪造成可乘之机。目前,已制定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总的来看,针对行政相对人和事后处理的多,而对执法者本人规范制约的比较少,尚未涵盖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由于监督制约因素少,执法者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比较普遍,客观上给违法犯罪造成可乘之机。
三是监督制约措施乏力导致犯罪。从工商系统内部来看,首先,系统内部管理模式仅停留在“完成任务指标”的片面管理思维层次上,上级机关或主管领导主要关注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对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注意不够,防范不及时,导致小错酿成大错。其次,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受领导干预、照顾情面等因素影响,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难以进行有效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再次,重视对干部的使用,忽视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不注重对干部队伍的zz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导致一些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差。第四,系统内没有对可能存在的犯罪隐患进行事先研究,采取措施,只是在罪案发生并引起严重后果后才想起防范对策。从外部监督来看,廉政监督员监督走形式,新闻舆论界、人民群众对工商行政执法活动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把手”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而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乏力,容易导致“一把手”个人说了算,这样即使出现贪污受贿、滥用权利等腐败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
四是“腐败文化”潜在影响驱使犯罪。近几年来,“腐败文化”又有新的发展,如“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休没本钱”等,把贪污贿赂视为理所当然,看成是自古以来做官的法则。正是由于这种“腐败文化”的潜在影响,驱使一些领导干部不惜挺而走险,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滑向犯罪的深渊。
五是“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犯罪。系统内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担心揭露人员犯罪,会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形象、声誉。甚至可能被“一票否决”,因而有案不报,搞“内部消化”,对已案发的也多方说情袒护,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四、预防工商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对策
(一)改革监管方式,预防利用监管权吃、拿、卡、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由传统的“专管员”方式向市场巡查、集中办案方式转变,由传统的监管个体和集贸市场向监管辖区经济户口和经营行为转变;由传统的静态被动管理向动态主动管理转变,由传统的以收入多少为主要任务向以查办案件为主要任务转变。监管方式的改革,从工作机制上革除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陋习,限制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使办人情案、越权办案、违反程序办案或查办案件不作为等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减少。
(二)开展预防教育活动,增强干部的“免疫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其自律意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开展预防教育活动,一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熟悉法律业务知识的优势,与工商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联合举办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采取以案示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宣传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成果,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免疫力”。二是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公民参与预防,在公民中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行业正气。注意总结宣传本系统的先进典型,通过组织典型先进人物巡回演讲,把典型先进人物事迹编印成册,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等方式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行业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