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关干就业协议
1、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2、 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4、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区别,毕业生对于双方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5000元。
5.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 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7.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须履行协议内容。学校生就业办公室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登记,并列入就业方案。
8.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多项或复制后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仅协议无效而且将受到追究乃至处分。
9.签约前,毕业生应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尤其要弄清该单位是否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用人自主权;以免上当受骗。
10.学校于12月中旬起发放就业协议书。经双方充分洽谈和选择,真正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函(或接收函)到所在学院(系、所)领取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观方签字盖章,经所在学院(系、所)就业教师签字后交学校生就业办公室审核、览证登记。就业协议书在学校生就业办公室签证登记后返回用人单位和毕业使。
11、春季毕业生的就业“双向选择”腿止期限为2001年1月23日,对部分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毕业生,时间可推迟到2001年2月25日。秋季毕业生的就业“双向选择”截止期限为2001年5月20日。毕业生必须在就业“双向选择”截止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条款及内容
1、用人单位“单位机构码”是用人单位放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码”,在单件营业执照上有标明。
2、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号”是用人单位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招收毕业生所做的登记编号。用人单件尚未办理“信息登记号”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毕业生)可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当场办理(免费办理)。
3、毕业生在填写就业协议书上“落户地址”一栏时,应先参看《毕业生落户指南》,确认落户地址后方可填写。
4、毕业生“生源地”指生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毕业生系本科直升入学的,应为本科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毕业生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a,本科毕业后在b地工作过,现在c地攻读上,那“生源地”应为b地。
5、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商定的人作地点、工作岗位、培训机会、违约条款、“四金”福利、薪酬(应注意了解单位提供的新酬是否始扣除“四余”后的税后收入)这些条款宜在就业协议中标明,万一今后产生劳动纠纷,这些都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
6、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口头承诺无效
高校毕业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署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签署就业协议书的程序如下: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三)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署协议书起的15天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四)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采用欺骗等手段签署的就业协议书无效,并由欺骗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