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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2 20:15:44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管理部(生产办)是全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井)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管理部(生产办)为主,企业管理部、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区队的行政主管参加,辅助单位由分管科区长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123456

  (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

  (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十)车皮(叉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设立总调度室,某井设立井调度室。矿调度室负责与集团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井调度室必须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矿(井)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井)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井)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副井上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生产办)牵头,安监部、企管部、供管科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产部(生产办)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

  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窝位置向里至迎头,掘进重车行车路线和扒装溜子道以及只为掘进服务的皮带机道,具体范围由生产部(生产办)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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