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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18 23:44:14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总经理批准。

  b. 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董事长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

  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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