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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19 16:3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              社团的经费来源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九章              社团联合会

  第十章              附则
 

                            

                         人力资源总处  制

                                         ~年11月16日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融合 健康 创新 娱乐

  第三条  开展项目:

  (一) 体能性项目: 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 才艺性项目: 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 艺文性项目: 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 学朮性项目: 如演辩、谈判、计算器等;         

  (五) 服务性项目: 如慈幼等;

  (六) 嗜好性项目: 如集邮、摄影、桥牌、园艺、钓鱼等;

  (七) 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动皆可。

  第四条  参与对象:社团是集团同仁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集团同仁均可参加。

  第五条  各社团均接受文康活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集团的教育培训方针,促进同仁品德、智力、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仁的综合素质;

  (二) 活跃同仁生活,服务和凝聚同仁;

  (三) 积极在才艺、文化、体育、学术、科技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同仁乐于参与的工余活动,使同仁更加热爱公司,增强对公司的向心力;

  (四) 加强园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工余文体生活,促进同仁融合、进步。

  第七条  推动方式:

  (一) 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排练,定期举办各类活动让团员有锻炼机会;

  (二) 按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级分类组织各类活动,聘请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技能;

  (三) 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各类大型赛事和活动,扩大集团影响,提升集团形象。

  (四) 各社团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知会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并呈报经费预算,待批准后方可开展;  

  (五)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第八条  社团应与事业群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服从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有利于广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系集团同仁,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绩效良好;

  (二)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资源总处审核公布;

  (四) 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 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 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 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 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 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 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 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 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 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 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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