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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11 03:45:37

          为了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切实合理使用和管理车辆,更好地完成房产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现对车辆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局所备车辆的任务
       1、保证局领导的公务用车。
       2、保证由局组织举行的全局性重大活动用车及单位接待等公务用车。
       3、为局内设机构及无配备车辆的所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4、为局机关干部职工、家属因病抢救,产妇 、意外事故等急需用车提供用车服务。
       5、其他临时性接待用车任务。
        二、车辆的管理、使用和调度
       1、局车队行政上归口局办公室管理。局所备车辆(含评估所、白蚁防治所,其中白蚁防治所工程车除外)由车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司机负责对自己所管车辆的安全行驶、保洁维护。车队长负责车辆的管理、调度、安全检查等。
       2、车队长必须每月对所有车辆进行车况检查,督促司机进行整改,随时对车辆行驶公里数与油料、过路过桥费吻合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车辆调度日记工作(每月用车情况进行公示),确保出车相符、补贴相符。
       3、车队长必须做到派车指令及时、准确。
       4、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务用车及其他各股室用车,应在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局重大活动用车及接待任务用车的前提下,由车队长统一协调派车。
       5、局领导使用相对固定用车某地内可直接指派司机出车,某地外须告知车队长,以便核对出车补助;任何人使用局的机动车辆一律需报车队长统一调度安排,司机方可出车;凡外单位(人)借用本单位车辆,一律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车队长统一调度安排,司机方可出车,并且司机要与车同行,用油、过桥路费等由用车单位(人)负责。严禁任何领导或司机将车和车钥交给他人自行驾驶,违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局的会议用车由办公室负责提出用车计划,由车队长负责调度安排。
       7、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原则上不能使用单位工作用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单位工作用车的,必须请示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车队长统一调度安排,并且司机与车同行,并由用车人员负责加油。司机不得将车和车钥交由用车人自行驾驶,否则,追究司机及有关人员责任。
       8、司机不得私自出车(含司机本人因私出车),因私事用车须经车队长同意批准后,才能用车。没有车队长或有关领导的指令出车者,按私自出车处理,私自出车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出车司机自负,并追究司机私自出车的责任。
       9、司机要保持车辆车况良好,发现车况异常应及时向车队长和局主要领导汇报,根据实际情况由车队长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维修的必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再由车队长组织实施。司机必须注意节约用油,严禁司机擅自购买车辆维修材料和进行车辆维修,购买材料和车辆维修金额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需至少2人同行。
       10、正常上班时间内,无出车任务的司机或完成出车任务的司机均须在司机办公室待命,随时准备出车。
       11、为保证各项公务用车和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司机在值班时间内不得饮酒,不得离开单位,做到随叫随到。
       12、除特殊情况外,某地城内出车一律不准在外面洗车,由本人在单位自行清洗。做到车容整洁卫生,车内干净舒适。
       13、司机必须树立爱岗敬业和安全第一思想,爱护车辆设备和人民生命财产。遵章守纪,礼貌行车,模范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
       14、司机报销的一切单据(含旅差、车辆维修、洗车、用油等)必须经车队长负责审核(车队长本人的旅差单据由局财会股长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本规定从XX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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