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8 15:41:43
总则
为了切实加强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党纪国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烟台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前言
高广西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是协助局党组(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职能部门。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对确保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烟台市工商局纪检组编写的这本《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指南。
全省工商系统体制改革在县市区局设立纪检监察室以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成份新、缺乏理论指导和工作实践经验”等困难,“想干而不知道怎么干”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职能作用的发挥。烟台市工商局纪检组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从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入手,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确定了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各项工作制度等,在较短的时间内,编写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一书。这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本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贯彻落实,扎实做好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机构设置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鲁编〔1996〕1号文件之规定,县市区局(分局),分别设立纪检组(建立党委的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为所在局党组(党委)成员,主管纪检工作,分管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配主任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2名。基层工商所指导员或副所长为该所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纪检组主要职责与权限:1、协助局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对所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2、检查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3、受理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级党员干部的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纪委)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和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对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4、受理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5、负责对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6、完成上级纪检组(纪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室主要职责与权限:1、工作职责: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助本部门抓好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本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状况;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完成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和本部门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工作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所列措施。在调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所列措施。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列席所在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行政领导办公会和其他会议。
(三)人员配备要求和工作保障:县市区局纪检监察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最低应配职数。局党组要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等。
第二章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组(纪委)和监察室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和处理意见。
(二)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挽回和减少违纪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维护工商系统内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犯错误人员不受党纪政纪追究。
(四)教育工商系统内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查办的全过程,使违纪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增强纪律观念。
二、办案权限
纪检组(纪委)可查办同级党组(党委)成员和同级党组(党委)管辖内的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监察室查办同级机关科室和副科级以下局、所及其所属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
三、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室根据本级办案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听取和审查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和内容后,对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对不属于本级管辖内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初核
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提出初核申请,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核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失实的,提出了结意见,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予以了结归档。属一般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所犯错误等办法予以非纪律处分处理。对反映属实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呈报予以立案调查。初核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三)立案
对局党组(党委)决定立案调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写出立案报告,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和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予以通报。立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步核实情况及呈报单位意见。
(四)调查核实
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组成调查小组或确定调查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提出要求,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文件资料,研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问题,选准“突破口”,探讨调查的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调查提纲,报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即可展开调查。
调查核实主要任务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收集获取能够证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要客观全面。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要收集,包括能证实被调查人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二要及时迅速。防止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被调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三要合法。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四要手续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以免失去证据说明力。五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如果证人对原来出具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的,应允许,但只能让其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不得退回原来的证据材料。
为了切实加强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党纪国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烟台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前言
高广西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是协助局党组(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职能部门。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对确保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烟台市工商局纪检组编写的这本《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指南。
全省工商系统体制改革在县市区局设立纪检监察室以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成份新、缺乏理论指导和工作实践经验”等困难,“想干而不知道怎么干”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职能作用的发挥。烟台市工商局纪检组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从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入手,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确定了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各项工作制度等,在较短的时间内,编写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一书。这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本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贯彻落实,扎实做好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机构设置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鲁编〔1996〕1号文件之规定,县市区局(分局),分别设立纪检组(建立党委的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为所在局党组(党委)成员,主管纪检工作,分管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配主任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2名。基层工商所指导员或副所长为该所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纪检组主要职责与权限:1、协助局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对所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2、检查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3、受理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级党员干部的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纪委)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和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对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4、受理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5、负责对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6、完成上级纪检组(纪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室主要职责与权限:1、工作职责: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协助本部门抓好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本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状况;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完成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和本部门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工作权限: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所列措施。在调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所列措施。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列席所在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行政领导办公会和其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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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组(纪委)和监察室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和处理意见。
(二)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挽回和减少违纪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维护工商系统内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犯错误人员不受党纪政纪追究。
(四)教育工商系统内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查办的全过程,使违纪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增强纪律观念。
二、办案权限
纪检组(纪委)可查办同级党组(党委)成员和同级党组(党委)管辖内的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监察室查办同级机关科室和副科级以下局、所及其所属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
三、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室根据本级办案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听取和审查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和内容后,对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对不属于本级管辖内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初核
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提出初核申请,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核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失实的,提出了结意见,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予以了结归档。属一般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所犯错误等办法予以非纪律处分处理。对反映属实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呈报予以立案调查。初核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三)立案
对局党组(党委)决定立案调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写出立案报告,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和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予以通报。立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步核实情况及呈报单位意见。
(四)调查核实
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组成调查小组或确定调查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提出要求,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文件资料,研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问题,选准“突破口”,探讨调查的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调查提纲,报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即可展开调查。
调查核实主要任务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收集获取能够证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要客观全面。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要收集,包括能证实被调查人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二要及时迅速。防止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被调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三要合法。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四要手续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以免失去证据说明力。五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如果证人对原来出具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的,应允许,但只能让其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不得退回原来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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