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1 00:45:55
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有了党籍。
干部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纳入个人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其他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其所在党委保管。
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都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新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以自行脱党论处,取消党籍。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0)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
(11)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报某纪检委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