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对外承揽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5 20:58:26
为提高参与某场竞争能力,增辟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提高经济效益,各生产车间依托自身优势,积极拓展对外承揽机电安装等业务。为使这项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外承揽业务的目的要求
在做好本职工作,保障全厂各项生产工作正常、稳定、有序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集体和个人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厂的人员优势、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承揽机电安装等业务,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某场竞争能力,同时锻炼职工队伍,打造实力,树立品牌。
二、对外承揽业务的形式
提倡对外承揽业务的形式多样化。可以由厂部组织对外承揽业务,也鼓励各生产车间(科室)组织对外承揽业务,还允许职工合伙组织和职工个人出去承揽业务。
三、对外承揽业务的管理
1、组织管理
由生产车间(科室)组织对外承揽的业务,报厂部批准;由职工合伙组织和职工个人组织对外承揽的业务,经车间(科室)同意后,报厂部批准。报批时,应将工程地点、名称、内容、规模、工期等一同说明清楚。待工程正式承接后,应将工程合同书报厂部备案。
合理安排参加对外业务安装(施工)人员。在保证全厂各项生产工作正常的前提下,按以老带新的原则进行人员调配。所有参加对外安装(施工)人员,须经本车间(科室)同意并报分管厂领导审核。
对外承揽业务的组织或个人,须向厂部上交工程合同款的10%和参加人员每人每天55元的管理费。安装(施工)人员享受正常上班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厂部从收取的对外承揽业务管理费中,按参加人员每人每天15元返回给参加人员的所在车间(科室),用于集体积累或补助在单位坚守工作岗位未参加安装(施工)人员。
对未经报批擅自对外承揽业务的行为将实行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生产车间(科室)隐瞒外出私自组织对外承揽业务的,车间(科室)主要领导及车间(科室)年终不能评优评先,并处以工程合同款30%的经济处罚。职工合伙或个人隐瞒外出私自对外承揽业务的,厂部除扣发参加人员工程安装(施工)期间的工资外,并处以工程合同款20%的经济处罚。如车间(科室)、职工合伙或个人虽经厂部批准,但申报的合同额与实际发生的合同额不一致,除隐瞒部分的全部收入上缴厂部外,并处合同款差额部分20%的经济处罚。
2、安全管理
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承揽业务,在实施安装(施工)的过程中,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
安装(施工)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安装(施工)队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工程及人员情况确定一名专职安监员或若干名兼职安监员,并报厂安委会批准。
经厂部批准承揽的安装(施工)工程,在实施安装(施工)的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厂部或车间(科室)组织承揽的业务,除按厂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还将对事故责任人处以经济损失10%的罚款。
②属合伙或个人承揽的业务,除按厂部有关制度进行考核外,还将对事故责任人处以经济损失50%的罚款。
未经厂部批准,私自承揽的安装(施工)工程,在实施安装(施工)的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车间(科室)承揽的业务,除扣除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工程安装(施工)期间的工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外,还要承担发生责任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②属合伙、个人承揽的业务,除扣除参加人员工程安装(施工)期间的工资、组织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外,还要承担发生责任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承揽业务,如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3、工器具及设备、材料的管理
对外承揽业务所需的工具、仪表等设备,由厂部统一调配。在满足全厂正常生产工作所需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承揽业务安装(施工)所需。凡用于对外业务安装(施工)的工具、仪表等设备,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明细表,报厂生产技术科备案。安装(施工)人员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完工后须如数完好地归还厂部,归还时须经厂生技科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在安装(施工)过程中,需添置新的工具设备,须经厂部批准,所添置的工具设备属国有资产,费用由厂部承担。不管以何种形式对外承揽业务,所用厂部的车辆,必须按标准交费。严禁领用厂部材料用于对外承揽工程,否则给予有关领导或相关人员行政处理,并按2倍材料价格罚款。确实急用的,经厂生技科、财务科审核同意,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可按材料出库价加10%管理费让售。
4、合同履约管理
不管以何种形式对外承揽业务,如需借用兄弟单位资质证的,其相关费用由承揽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负担;同时,必须严格履行与业主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维护我厂的信誉和形象。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业主方发生纠纷,由承揽者自行解决,如造成经济损失,由承揽业务方自行负担。
四、本暂行规定由厂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