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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航合同

发布时间:2024-08-17 14:40:44

     1.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2.拖轮船东/营业地
   3.租船人/营业地
   4.被拖物(名称和类型)
   5.总吨位/排水量
   6.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和拖航吃水(前后吃水)
   7.船期和登记地
   8.登记船东
   9.船级社
   10.保赔责任承保人
   11.被拖物概况
   12.被拖物上货物和/压载和/或其他财产的详细情况
   13.拖轮(船名和类型)
   14.船期和登记地
   15.总吨位
   16.船级社
   17.保赔责任承保人
   18.额定系柱拖力(如有)
   19.指示马力
   20.良好天气及海况时预计燃油平均日耗量
    (a)拖带被拖物全速拖航时
    (b)不拖带被拖物全速航行时
   21.绞车和主要拖航索具
   22.服务性质(条款1)
   23.计划航线(条款17)
   24.起拖地(条款7)
   25.目的地(条款8)
   26.起拖地免费时间(条款2(g))
   27.目的地免费时间(条款2(g))
   28.通知(起拖地)(条款(c))
    (a)最初起拖通知(从/到)
    (b)最初起拖通知(提前通知天数/起拖期限)
    (c)最终起拖期限通知(提前通知天数/起拖期限)
    (d)最终起拖期限和日期通知(提前通知天数)
    (e)通知应发至
   29.延滞费(条款2(g))
    (a)在港费率
    (b)航行费率
   30.由谁提供被拖物随船船员(注明提供的人数) (条款9)
   31.如由拖轮船东提供被拖物随船船员,注明租船人对每人每天应付金额。
   32.拖航总承包价(注明每一期付款时间)
    (a)拖航总承包价
    (b)签订合同时应付金额
    (c)起拖时应付金额
    (d)拖航经过时应付金额
    (e)抵目的地时应付金额
   33.总承包价和有关款项的支付(注明货币、支付方式、地点及银行帐号)
   34.任何款项到期后的年利率(注明从到期后多少天起算)(条款5)
   35.保证金(注明金额、由谁提供、何时提供)(供选择使用)(条款6)
   36.拖轮燃油现价(注明燃料种类)(条款2(e))
   37.取消合同日期,如经商定(条款16(e))
   38.取消合同费(条款16)
   39.附加条款数
    「1」 「2」 「3」 「4」 「5」 「6」 「7」 「8」 「9」
    由第2栏中所指定的一方(下称拖轮船东)和第3栏中指定的一方(下称租船人)双方商定,拖轮船东应根据由第一部分及经过商定并载在第39栏中的附加条款和第二部分所组成的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尽最大努力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一旦条款和条件之间互有抵触,则第一部分的条款及经过商定的附加条件应优先于第二部分条款,但仅限于该抵触部分,而不涉及其他内容。本合同英文印刷条款应优先于中文印刷条款。

签字(拖轮船东)______________  签字(租船人)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条款)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舰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
   
   2.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船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支付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 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第一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应用于被拖物到达目的地接拖和接拖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时间应从拖轮到达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轮和被拖物到达目的港引航站或锚地,或者到达上述地点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时起计算。如果超过免费时间,则在拖轮和被拖物驶离起拖港或拖轮解脱后驶离目的港之前的时间,应按第29栏所列非率支付延滞费。
   
   3.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a)租船人须指定在起拖地、目的港、中途停靠港或避难港的代理人,并根据需要向其提交足够的备用金。
    (b)租船人须承担并支付到期应付的下列费用:
    所有港口费、引航费、港务费和运河费,以及应向拖轮和被拖物双方征收的类似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
    所有税收(拖轮船东在其主要营业地点的所在国及拖轮船籍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应付的承包价或者其他款项有关的,或与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服务的付款有关的其他税收,任何海关或货物税,以及在办理许可证或执照等方面应付的费用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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