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县庄园农业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承包租赁期不敢一定30年不变,一般只确定了5-XX年承包租赁期;少数农民宁愿自家责任田抛荒也不转包给庄园主;部分“庄园主”瞻前顾后,深怕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租赁权,有的甚至是一年一包,还是口头协议,存在搞一年算一年的心理,不敢大胆投入;部分群众看到庄园发展起来了,就眼红,用各种借口敲竹杠。 (二)土地政策的制约。一是以人口为基础平摊责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制约了庄园规模的扩大。目前农村田土是按人头平均发包的,而且是一定30年不变,基本上没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因而一些农民把责任田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这样带来了两个弊端,一方面受土地经营权分散的影响,发展庄园农业的土地很难从单个的农民手中转过来,农民有的愿意转包,有的不愿转包,这样土地难以成片,庄园难以形成;另一方面,即使在当前种田效益不高、一部分农民开始粗放经营甚至弃耕抛荒的情况下,发展庄园要么受到地域限制(不成片),要么受到要价过高的限制,要么受到转包期限过短的限制,造成一边是发展庄园没有土地,一边是大量的田土出现抛荒。二是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土地利用政策制约了庄园农业的发展。新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条例、文件出台后,对保护耕地提出了许多明确的要求,既给开发庄园农业带来了机遇,也对发展庄园农业有一定的制约。不利因素主要是:1、在庄园的布局上,受基本农田区域划定的限制,庄园难以大量集中在交通要道两旁,给产品销售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带来了影响。2、在庄园的开发项目上,受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难以开发效益好的产品,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严禁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庄园的土地是基本农田,基本上只能采用比较效益低的粮食型种植结构。3、在庄园的开发建设上,土地审批程序繁杂,收费较高。发展庄园必须修建与之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而修建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农用地必须到市以上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申报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必须报xx批准;设施建设占用农田每亩要收取高额的土地开垦费,基本农田24000元,一般农田16000元,这些繁杂的手续和高额的收费影响了庄园农业的开发建设速度。 (三)资金制约。开发庄园农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目前一方面银行贷款渠道不畅,“庄园主”一般没有贷款担保单位,且在开发庄园农业的过程中,都已倾其所有,因而庄园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另一方面是投资主体单一,开发庄园农业的资金十分有限,制约了庄园农业的发展。 (四)技术和信息的制约。庄园农业开发必须以科技为先导,否则,就难于上档次、出效益。但目前缺乏一种科技人才与庄园农业相结合的机制,使庄园开发受到技术的制约。目前我县庄园开发的主体是农民,农民普遍存在缺乏技术问题。由于庄园主缺乏科学技术,目前我县已开发的庄园农业中,大多是种养型,综合型或产业化经营的极少。而在种养型的庄园中,主要是粮果鱼的种养结构,真正种植高档农林特产品的不多。 (五)发展环境制约。一是管理服务滞后。目前庄园农业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信息、政策等方面的问题没有一个集中的反映渠道,个别基层党政领导对发展庄园农业的协调和服务不主动。二是收费关卡过多。三是治安环境欠佳。庄园发展起来后,有的敲竹杠,有的明抢暗偷,给庄园农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加快庄园农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我县庄园农业发展,是在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对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将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应该积极扶持,大力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用活土地政策。一是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在明确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发放土地经营权证的前提下,鼓励和促进田土向庄园集中。1、对开发目前未利用的土地发展庄园的,由乡村两级审查后,可报县国土部门批准,发给土地使用证,并明确30-50年的经营使用权。2、对弃耕抛荒又拒不转包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条件收回后或发包人给本村村民,或租赁给外地能人开展规模经营,租赁期视承租者的要求而定(最长不能超过30年)。3、土地承包、转包、租赁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农民可从依法转包的土地中获得收益,其受益额由转包者与经营者协商确定。5、土地转包方式可以多样化,如以股份制方式运作,农民以责任田土入股,由股份公司租赁承包给庄园主,按股分红。二是合理利用土地。开发庄园农业总的原则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要求,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以不改变用地性质为前提,但又必须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用好用活土地政策。1、鼓励庄园开发占用一般农田;2、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在保持乡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按有关程序,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适当修改,把发展庄园的土地从基本农田中划出来,再把另外符合条件的一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3、鼓励对庄园的立体开发;4、鼓励开发“四荒地”发展庄园,除确定30-50年的开发使用权外,还要在税费上给予优惠。 (二)多渠道增加投入。一是要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允许以庄园的资产作抵押进行信用贷款。二是各级政府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发展庄园农业。县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要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再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开发庄园农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要拿出一部分投入到在项目区内的开发性农业庄园中。三是优化庄园的组织形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主要是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来解决发展庄园农业的资金,鼓励农民与农民、职工与农民、企业与农民合作发展庄园农业。 (三)搞活流通,打开庄园农业发展的“通道”。一是要建立庄园农业的“绿色通道”。对有一定规模,且以生产加工农产品为主的庄园,由县政府审查后,发给农产品“绿色通道证书”,使其在本县内无阻碍流通。二是要开辟多种流通和销售渠道。大的产业化的龙头企业要主动与相对应的庄园订立产品收购合同,确定收购保护价,保证“庄园主”的利益不受侵害;粮、油收购部12
门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收购种粮、种油大户的粮油。三是加大庄园产品的外销力度。一方面要鼓励“庄园主”在省内外设立销售“窗口”,县内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资质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面要着力培育出口创汇型庄园,并为其出口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强对庄园的管理和保护,为庄园农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庄园农业在我县还刚刚起步,加强管理和保护至关重要。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庄园农业的组织领导,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发展庄园农业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对有一定规模的庄园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全县可确定10个以上规模较大的庄园作为县级领导的联系点。二是强化对发展庄园农业人才的激励和保护。我县有近XX名农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当一部分农技人员无用武之地,而农技人员发展庄园农业大有作为。一方面,要鼓励现有科技人员特别是农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创办庄园农业。农技人员领办和创办庄园农业的,其庄园企业享受农业系统集体经济实体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领办创办庄园的农技人员2年内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从第3年起到第5年发放50%的基本工资;农技人员以技术人员的身份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参与庄园农业开发或为其进行技术服务的,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并可在庄园企业获得有偿服务费。另一方面,对在庄园开发上率先走出一步的“庄园主”,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介,扩大影响,提高他们的声誉;对财政作出了重大贡献的,根据贡献大小,由政府拿钱给予奖励。三是建立重点庄园挂牌保护制度。县、乡两级可确定一批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庄园农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实行挂牌保护,对挂牌保护的重点庄园建立收费审查和警~防制度,任何单位到挂牌保护的重点庄园收费必须经县优办对收费项目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收取。 (五)制定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庄园农业的具体措施。要采取积极措施来营造氛围激发、培育典型引导、优惠政策激励、强化服务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庄园农业。当前,要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功能,尽快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庄园农业的决定》,并由县政府制定好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庄园农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