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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1 04:04: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精神文明活动扎实。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教育,坚持开展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键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遵纪守法安定团结。进行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
    环卫环保水平先进。环境清洁优美,绿化、卫生制度健全;保健工作进入先进行列;环保工作符合标准。
    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积极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原则上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包括发生贪污、受贿、渎职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班子严重不团结等)。
   2、受到管理部门处罚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到文明单位荣誉的(包括服务质量、环境秩序、行业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
   3、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超过控制指标的。
   4、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发案率或职工犯罪率超过某地上有关规定的。
   5、没有完成主要经济指标或工作任务的。
   6、发生计划外生育,有意隐满不报或作假报告的。
   7、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一般化,创建劲头不足,没有发展进步的。
   8、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三章  文明单位评选命名
    第七条  凡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驻安部队、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委会,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分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四个级别,分别由某某、  某地、某地、乡(镇)四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某某、某地级文明单位一般两年评选命名一次,某地、乡(镇)级文明单位一般每年度评选命名一次。
    第九条  文明单位申报程序: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论级别大小、人数多少,只要有文明单位创建规划,并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  都可以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提出乡镇级“文明单位”或某地级“文明单位”验收申请。申请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其申请,对照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按某地文明委下达的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推荐申报。乡镇申报的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必须是连续两年的乡镇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报批程序:乡(镇)级文明单位,按文明单住标准,由乡镇文明委(办)考核验收后,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命名。某地级文明单位,根据乡镇党委、政府推荐名单,由某地文明委复查验收后,凡是达到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某地委、政府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考评,坚持两个文明统一考核的原则,贯彻“严格标难、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简便易行”的精神,不搞照顾和平衡,某地、乡(镇)每年度命名的文明单位数不超过单位总数的60%。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考评和年终精神文明建设责任书考核原则上同步进行,各乡镇和各乡镇推荐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或复查验收。其它单位由各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其考评结果和推荐名单要及时上报某地文明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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