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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6 05:20:35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了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熟悉纤维检验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培训或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综合或纤维质量专项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任命行政执法人员,并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未经任命,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造册,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某某纤检局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其局取得的专业监督规范和法定的区域、场局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纤维质量违法的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纤检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现场处罚;
    (四)组织公正检验、委托检验、日常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五)履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
    第六条  局长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对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换证工作按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进行。
    第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凡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及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上交某地质量技术监督法规科。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借办案之机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法违纪造成办案失误的,应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案件中涉及的执法人员,两年内连续撤销(败诉)2个案件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消执法资格的人员,待岗一年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纤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第一条  本局负责办理棉花质量案件,并受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办理纤维制品质量案件。
    第二条  从事纤维质量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法持有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纤维及纤维制品案件进行管辖。
    第四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现场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现场处罚决定书》。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必须出具某某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现场罚款额度为对公民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
    第六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七条  调查取证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证据。
    第八条  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案程序等进行审查,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制作执法文书要做到:使用执法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叙事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简洁、准确,字迹工整。
    第十条  送达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本局案审会办公室结合某地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十三条  案件办理完毕,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后结案。
    第十四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纤检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涉外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均需写出《结案报告》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某某纤检局备案。其中后三类案件必须将《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上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  受委托执法的纤维制品立案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报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

      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某某、某地局关于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二、遵守国家法律,坚守工作岗位,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热爱纤检事业,贯彻执行有关纤检法规、规章。
    四、加强学习,熟悉从监督检验到法制管理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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