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方案
发布时间:2022-10-22 19:11:07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本次整治活动取得成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内容
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食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本次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至5月)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文化宣传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专门召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会议,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县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追踪调查,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
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整顿清理阶段(7月至11月)
按照分段监管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办法,由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拉网式清理整顿。
1.实行联合执法、分片检查。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要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并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2.加强源头管理。根据发现的问题,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迅速查处和追溯其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其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制定措施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销售及使用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县药监局、卫生局等各监管部门要在年年底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强化行业监督和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从重查处。
(四)总结阶段(12月)
县各有关牵头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于12月15日书面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
三、工作重点
在本次整治活动中,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种植养殖环节的整治。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着力解决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出问题。(牵头部门:县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二)生产加工及“小作坊”的整治。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行重点监控、整治;并安排抽查计划,将整治名单中所列的项目作为主要对象进行重点抽查。(牵头部门:县质监局)
(三)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牵头部门:县工商局)
(四)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加强餐饮单位及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要求索票索证等行为。(牵头部门:县卫生局)
(五)行业自律。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诚信管理体制、构建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督促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牵头部门:县质监局、商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及思想松懈现象。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评价性抽检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下达抽检计划、统一进行安全评估、统一进行信息发布,统一检测经费分配。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在整治工作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留死角。同时,县监督执法部门要将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和“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保证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县药监局等在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和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并在县电视台开辟专栏,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进行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同时,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进行重点宣传,特别是要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123
一、整治内容
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县食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本次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至5月)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文化宣传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专门召开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会议,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县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追踪调查,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7月)
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整顿清理阶段(7月至11月)
按照分段监管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办法,由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拉网式清理整顿。
1.实行联合执法、分片检查。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要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并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
2.加强源头管理。根据发现的问题,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迅速查处和追溯其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其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制定措施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管理。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督促销售及使用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县药监局、卫生局等各监管部门要在年年底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强化行业监督和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建立诚信自律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从重查处。
(四)总结阶段(12月)
县各有关牵头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情况于12月15日书面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
三、工作重点
在本次整治活动中,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种植养殖环节的整治。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着力解决在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种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出问题。(牵头部门:县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二)生产加工及“小作坊”的整治。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行重点监控、整治;并安排抽查计划,将整治名单中所列的项目作为主要对象进行重点抽查。(牵头部门:县质监局)
(三)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牵头部门:县工商局)
(四)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加强餐饮单位及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要求索票索证等行为。(牵头部门:县卫生局)
(五)行业自律。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诚信管理体制、构建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督促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牵头部门:县质监局、商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及思想松懈现象。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评价性抽检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下达抽检计划、统一进行安全评估、统一进行信息发布,统一检测经费分配。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在整治工作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留死角。同时,县监督执法部门要将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和“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保证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县药监局等在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和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并在县电视台开辟专栏,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进行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同时,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进行重点宣传,特别是要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