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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08-18 17:46: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职工群众来访工作,切实提高处理来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来访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来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山东某某信访规定》、“胜利油田信访工作三项规程和一项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释 义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访,是指公司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采用走访形式,向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活动
    各单位、各部门对来访群众应加强《信访条例》和《山东某某信访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职工群众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司专门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信访工作。三(科)级单位也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三(科)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并确定具体的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由业务对口的三(科)级部门和人员进行兼任。
    第五条  公司机关和三(科)级单位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专门来访接待场所,配强接待工作人员,并向全公司公布来访接待时间、地点和电话,通过适当形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三(科)级单位应健全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党政领导轮流、集中、公开、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及接访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访人。
    第四章 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反映意见,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
    (一)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提倡文明信访、走访,依照程序逐级反映问题。
    (二)信访人应到公司二、三级组织设立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不得在机关门前和领导办公场所滞留、滋事,不得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信访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得随意夸大、捏造和歪曲事实,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要服从组织处理,不得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如对本单位处理意见不服,需要上一级部门解决时,信访人必须持本单位签署的《上访答复意见》要求上一级部门复查,否则,上一级部门不予受理。「1」 「2」 「3」 「4」
    (五)表达群体意愿的信访,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串联、怂恿、煽动集体上访。
    (六)信访人要求公司领导接访,必须通过二级信访部门的约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闯入领导办公室。
    (七)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由司法部门裁决的,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受 理
    第九条  登记。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发放《来访登记表》,指导其准确填写并及时收回。《来访登记表》应注明来访人姓名、地址、联络方式、工作单位,登记时间、来访内容。
    第十条  接谈。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可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同来访人面谈,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
    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应挂牌接访,做到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维持来访秩序。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来访事项,公司二、三级信访部门和其他单位、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对出现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来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置。
    (一)来访人未经过本单位、部门,直接到管理局、公司领导越级上访的;
    (二)来访人不到设立的来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的,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来访事项,不推选代表或代表人数超过5人的;
    (三)在公司两级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的;
    (六)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来访或以来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对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定性的非法组织和个人,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自杀自残、突发重病或有恶性传染病的,迅速通知医疗单位及来访人所属单位妥善处理。对来访中的精神异常人员,责成其所属单位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告知。
    (一)受理告知。各单位、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告知的,应该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待来访或收到转送、交办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属公司信访办公室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将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信访办公室。
    (二)不予受理告知。信访部门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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