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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4-08-07 20:52:16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不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
2.用电性质
行业分类: 。
用电分类: 。
负荷性质: (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生产班次: ,周休日 。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 千伏安。保安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其中: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受电点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采用 (单/双/多)电源, (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供电方由 发电厂以 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 开关向用电方 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日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接(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1》《2》《3》《4》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供电方由 变(配)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进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供电方以 千伏电压,从 线路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供电方以 千伏 (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 千瓦。
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 千瓦。安装 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 伏安,安装地点 。
b.非电保安措施是 。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 变电站(线路)向 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 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 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囹《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自)。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刚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或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 (高压倒计量/低压倒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a.
b.
c.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 (增加/减少)线报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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