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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9 04:56:18

    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新政办[1993]97号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23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81]184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当年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5、按劳薪字[81]号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88]56号文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28号主席令等文件规定:
   1、计划内休产假前后共给假90天。
   2、女职工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假15天。
   3、无故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哺乳期间,婴儿0-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间1个小时。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以上制度由政府办负责落实并登记。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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