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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7 17:48:49

    一、行文中的常见问题
    (一)报送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非领导同志交代直报的文件,违规直接报送领导个人。不少单位将报给市委或市政府的文件或公文代拟稿,直接报送到领导个人手中。这样做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熟悉办文程序的领导会将公文退回,并要求按程序办理,这样就耽误了时间,影响了进度;二是对办文程序不熟悉的领导,独自作出批示,而涉及此文件的其他相关领导不知情,无人协调,造成工作被动。根据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除领导同志有交代指示外,单位的公文不能直接报送上级领导个人,只能报送秘书部门按程序办理。
   2.倒行文。有些部门单位将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办公室文件的代拟稿直接送交党委、政府领导个人,由领导个人对其内容签署批示性意见后交秘书部门办理。既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同样也容易出现与相同的问题。因此除领导直接交办的重大紧急事项外,部门单位的代拟稿应一律按要求先送交秘书部门的办文机构按程序办理。
    各类领导小组要求市委市政府转发的文件,可先送领导小组领导签署意见,再送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室办文,这种情况不属倒行文范围。
    (二)滥发文件。主要表现:
   1.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如有些工作,已经召开了专门会议,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已经部署,而且涉及范围较窄,就不应该另行发文。
   2.所发公文只是照抄照转上级的公文。有些单位拿着中央和省里的文件,基本上就是把“省”改成“市”、“市州”改成“区县(市)”,所发公文内容空洞,无具体措施,不解决问题。这样的文件可直接翻印,不必转发。本级机关主要是督促检查抓落实,可就如何督促检查抓落实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3.调整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成员,每有调整,就要求发文。原则上党委、政府办公室只发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的文件,而且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今后领导小组如有人员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调整,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报党委、政府办公室备案,党委、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进行调整呢?
    根据上级要求,必须进行调整的。如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今年省委省政府已经对这个机构进行了调整,对副组长的职务要求发生了变化,而且要求所有党委常委都必须是领导小组成员,这种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就应该参照省里调整情况行文进行调整。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变化,市委、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如原来某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群副书记担任,现在没有设党群副书记,党委研究决定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组长,这种情况可以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行文调整。再者,为了加强对某一项工作的领导,原来是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的,现在改为书记担任组长,可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行文调整。第三,为了更好地开展某项工作,须增加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可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行文调整。另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明确指示的,也可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行文调整。
    (三)行文关系混乱。主要表现:
   1.应该党政分开行文的未分开行文。特别是政府工作安排,不宜送党委发文。经常出现政府部门拿着政府工作安排方面的文件,到党委办公室发文的现象。如某单位拿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通知》送交党委办公室,这是政府人事工作,也涉及财政管理,纯属政府工作,就应该送政府办公室发文。还有如《关于维护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方面的文件,都应该送政府办公室行文。其原因如下:
    一是政府工作由政府主管,政府领导是政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发文有利于政府责、权、利的统一。
    二是政府工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公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如果由党委办公室发文,一方面文件的发至范围往往有严格规定,不利于公众行使知情权,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便进行监督。
    三是容易造成工作失误。政府文件的出台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定,重要文件还须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如果这方面的文件由党委发文,容易绕过必要的行政程序和监督程序,造成工作失误。
   2.部门行文“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经常有一些部门,为了使部门意志上升为领导机关意志,将部门文件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一般情况下,本级行文的规格应参照上级行文规格执行。如上级某部门发文布置某项工作,本级党委或政府落实此工作时,一般由本级部门行文落实,不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另一种情况是纯部门工作,部门可以单独行文或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的,也不宜由领导机关行文。
   3.越级行文。越过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向上请示。如乡镇、市直部门的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都是违反程序的越级行文。一般情况下乡镇不能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特殊情况下需请示的,须报县委县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直部门的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4.本级部门向下级党委、政府直接下发指令性文件。个别部门为了强调部门工作,寻求下级党委、政府对本部门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经常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安排工作。这是严重违背公文处理规定的。没有同级党委、政府的明确授权,部门无权下发此类文件,下级党委、政府可以不受理此类文件。
   5.请示和报告泛滥。一些部门报送党委、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有些并不是重大事项,有些也不属于党委、政府受理的范围,却事无巨细地上报。这样的文件,送到领导同志案头,增加了领导同志的阅文量,浪费了领导同志的精力和时间。
    二、文种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一)自制文种。在正式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见的有:“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等。党的机关公文主要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除此之外的文种,都不能出现党政机关的公文之中。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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