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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的写作要求

发布时间:2024-08-21 03:48:40
 
    学习要求:
    学习本章了解:行政公文的概念、特点、分类及构成要素、写作要求。
    掌握:行政公文的书面格式、十三种行政公文的用途。
    重点掌握:意见、决定、通告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的一般写法
    一、重难点内容提示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公文的概念
    公务文书,简称公文。人们通常说的公务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公文指法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文书材料。其中包括行政公文、事务文书、各类专用文书等。狭义的公文,指行政机关公文。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本章重点介绍的就是狭义的公文,即国务院XX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列出的十三类公文:“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2.行政公文的特点
    法定的作者
    行政公文是由法定的作者拟制和发布的。所谓法定的作者,指的是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成立的能够行使职能的组织或单位。有的行政公文以国家领导人或机关首长的名义发布,这并不代表个人,而仅仅是制发机关领导人行使自己职权的一种表现,行政公文所反映的也应是领导人所在机关或组织的集体意图。
    严格的政策性
    行政公文的政策性是由其反映的内容决定的。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都是以行政公文的形式下达,而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负有传达、贯彻、执行的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文时,必须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以严格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法定的权威性
    行政公文是由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制作和颁发的,其法定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政权赋予发文机关或单位法定的地位和职权;二是国家从法律和行政措施上对行政公文的权威性给予可靠的保证,要求受文者的思想、行为受到文件的约束、规范、做到令行禁止;三是行政公文的内容的合法性,能够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体式的规范性
    行政公文是具有规定体式的公务文书,有严格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是公文的权威性和法定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文处理的客观需要。如国务院XX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就规定了统一的公文名称和体式。国家技术监督局于XX年9月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国家标准。该标准进一步指出:“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行政公文写作必须严格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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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1.按照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分类
    按照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的不同,行政公文可分为:
    上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
    平行文
    平行文是指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送交的公文。如函等。
    下行文
    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发文。如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批复等。
    通知在不同情况下属于平行文或下行文。会议纪要在不同场合分属下行文和上行文。函一般属平行文,但有时也属上行文(如请示较小事情的函),有时也属下行文(如答复下级机关询问的函)。
   2.按照保密程度分类
    按照保密程度来分,行政公文可以分为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
   3.按照紧急程度分类
    按照紧急程度分类,行政公文可分为“特急”、“急件”两类。
   4.按照具体职能分类
    按照具体职能的不同,行政公文可以分为:
    法规性公文
    法规性公文是用来颁布法令、法律或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的公文。
    指挥性公文
    指挥性公文是直接体现上级机关的决策意图,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有关工作的进行起着指令或指导作用的公文。
    报请性公文
    报请性公文是下级机关用来向上级机关汇报、请示工作的公文,这类公文是上行文。
    知照性公文
    知照性公文是向有关方面告知情况、关照事项的公文。这类公文既有下行文,也有平行文。
    联系性公文
    联系性公文是用于各部门之间联系工作的公文。这类公文主要有函等。
    实录性公文
    实录性公文主要是指真实地记录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会议纪要就是这类公文。
    此外,行政公文的分类还有一些,这里不一一列举。
    (三)行政公文的体式
    行政公文的体式主要是指公文的构成要素、格式及其印装规格。行政公文的体式属形式范畴,是为表现内容服务的,在公文写作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行政公文的要素和格式
    按国家技术监督局XX年9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1.眉首部分
    眉首部分又称文头部分在行政机关公文首页,置于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眉首部分通常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构成。
    公文份数序号
    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一般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公文。《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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